•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第90号
  • 【发布日期】1998-04-30
  • 【生效日期】1998-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十五条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和民政行政部门应经常对承担婚前健康检查任务的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违背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2.第十六条修改为:“未取得《婚前健康检查许可证》,擅自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任何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均无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婚检活动,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3.删去第十八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