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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发[1998]10号
  • 【发布日期】1998-05-17
  • 【生效日期】1998-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

(云发〔1998〕10号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七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以后,云南的对外开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起步晚、基础差,我省对外开放的领域、层次和水平与沿海先进省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还很不适应。今后一段时间是云南加快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更有着难得的机遇。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一、今年五年我省对外开放的基本思路
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以外贸、外资、外经、外联为重点,加强港澳台,巩固东南亚,拓展欧美日,推动澳洲、南亚、非洲和拉丁美洲,全面推进对外开放;全方位开拓国际市场,努力扩大进出口贸易;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一起抓,大中小项目一起上,重点吸引国际大财团、跨国公司与我省合作,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大力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和人才;积极稳妥地发展海外投资;加强与国内各省市区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尽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格局,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主要目标
对外贸易增长速度高于同期我省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到2002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4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达20亿美元,进口14亿美元;引进外资取得重大进展,累计协议利用外资额、实际利用外资额都要力争在1997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分别达到36亿美元和18亿美元;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和营业额当年分别达1.5亿美元和1.2亿美元;国内经济协作引进省外资金当年达到30亿元;旅游业继续实现快速发展,当年接待海外游客130万人次,创汇6亿美元,接待国内游客3500万人次,总收入突破200亿元。

三、加大引进外资工作力度,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一)引进外资的重点领域是: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和生物资源开发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矿产资源开发产业、旅游产业、国有企业嫁接改造、安居工程建设、环保产业。在金融、保险、商业零售、旅行社、外贸、会计、法律咨询服务业等方面扩大引进外资试点。
(二)鼓励外商在我省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外商可以选择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或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允许集体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出售,允许私营企业吸收外资发展经济;鼓励采用BOT、转让经营权和收费权等形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省内企业以项目融资、股票上市等形式直接在境外资本市场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合理利用国外商业银行贷款。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利用外资的目标和具体规划,逐步落实到年度的国民经济计划中;每年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都要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利用外资项目的配套资金。外商参与对国有企业技改,可享受国家和我省有关扶持政策。
(四)在我省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开发及相关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缴纳入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
2.外商投资兴办经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7年缴纳入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开始经营的第1至第3年缴纳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减免期满后,经省级税务部门同意,企业所得税可实行优惠税率。
3.对投资于能源、交通、环保和城市公用设施、基础设施,且外商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批准,自企业开始经营的第1至第3年,上缴增值税中地方分享的25%,由同级财政返还。
4.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利润在我省再投资,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
5.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有收入年度起,头3年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第4至第5年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返还。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可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按省内同类企业标准收取费用,一次交费有困难的可通过协商分期付款。对外商投资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其建筑面积的30%可以作为商品房。现有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经确认的土地资产,可作为中方企业资本金。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法定年度检查,由各级政府外资主管机关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进行。行政执法部门确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其他检查的,须经同级外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县级以上有权检查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检查许可证。有权检查机关不得同一部分多级重复检查或对同一企业多次检查。
(七)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格按省政府认定的全省统一收费目录和收费办法收费,未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均为乱收费。严格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在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收费许可证,按照收费目录认真逐项填写,签名盖章。不按规定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罚款处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执行规定的标准。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部门和个人,除退赔所得外,对决策人和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
(八)在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水、电、气、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施、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与省内内资企业同等对待,按同等标准收费。在我省投资的外商及其眷属和外籍工作人员,在云南省范围内的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旅游服务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九)对于符合我省产业导向、申报文件齐备合格的,其审批立项、可研报告、合同章程以及工商注册登记的全部手续,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符合我省产业导向,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以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制,谁投资,谁决策,谁负责。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的全套手续。
1.外商独资企业;
2.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的合资、合作企业;
3.国家产业政策中属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不需全省综合平衡其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用地、规划、设计、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凡企业申报文件有效、齐备,有关部门须按以下时限要求办妥相关手续:
1.城市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2.土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发放工作;
3.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部门须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领证等有关手续。
(十二)昆明、玉溪、曲靖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组建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开工管理服务中心,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和收费,实行一个窗口办理,一条龙服务,一次性收费。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需解决的问题,由各级经贸委负责协调解决。各级政府每年都要选择一批有一定基础和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重点加以扶持。省级每年重点扶持50家,由省经贸委确定名单,提出扶持方案并予以落实。
(十四)切实改进招商引资工作。自1998年起,省政府每年专项安排利用外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和对外联系网络、开拓招商引资渠道等基础工作。地、州、市、县各级财政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工作。
(十五)改进招商方式,推行招商代理制。外资管理服务部门要定期更新、完善招商项目信息库,通过国际互联网及时向世界发布我省的招商项目。选择一批信誉好、知名度高、具有实力的海外中介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逐步形成我省海外的招商引资网络。对帮助我省招商引资成功的国内外中介机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给予回报:
1.由受益单位付给中介费;
2.占有合资合作项目中属于中方的部分股份。
对招商引资成功的中介人,可按引资数额和实际到位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分阶段奖励。奖励资金按下列原则确定:盈利性项目,由受益的中方投资者支付;属公益性项目,按分级负担原则,由当地政府安排。
对中介机构和中介人的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外资办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各地可参照执行。

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一)加强海外窗口公司建设。依托我省现有海外企业,组建海外集团公司,并有选择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窗口公司。省对窗口公司给予重点进出口商品经营和资金扶持。窗口公司承担政府对外窗口职能,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自负盈亏,自求平衡。
(二)在继续巩固亚洲传统市场的同时,努力开拓欧洲、独联体、拉美、大洋洲、非洲和中东市场,力争与我省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超过100个。
(三)积极办好“昆交会”,使“昆交会”进一步朝着区域性国际博览会的方向发展。同时,积极利用国内外各种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结识新客户,开辟新渠道,拓展新业务。
(四)大力发展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外经贸企业、边贸企业要充分发挥我省现有的生产技术能力,积极开展加工贸易,尤其是发展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加工产品,以促进我省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使加工贸易成为我省外贸的新增长点。到2002年,加工贸易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20%以上。有关部门要切实执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简化手续,实行审批和登记时限制,方便进出;运输部门对加工贸易进出货物要按照交货时限优先安排,确保运输。
(五)建立一批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在我省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中选定一批年出口创汇1亿美元以上的工业产品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产品,列入出口商品基地项目予以扶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列为出口商品基地的项目,在建设规划、土地使用、运输、通讯、能源供应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优先安排;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对列入出口基地的开发性农业项目,从有收入年度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六)加大外经贸企业改革力度。外经贸企业要打破企业、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界限,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参股、投资、联合、收购、兼并等各种形式,实现资产优化重组;促进工贸、农贸、技贸等不同形式的联合,提高企业适应国际市场变化、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对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的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他们尽快摆脱困境。对个别严格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外贸企业,经批准可进行破产试点。
(七)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商品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组建工贸结合的磷化工、有色、茶叶、烟草等一批外向型企业集团。新组建的这些企业集团列入全省100户重点培育的大企业集团,享受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政策,并在出口配额、许可证发放和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和倾斜。

五、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一)在巩固东南亚特别是周边国家市场的同时,积极拓展中东、非洲、南亚和西亚,争取进入发达国家和地区,全方位开拓经济技术合作市场。
(二)鼓励到国外开展交通、电力、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农业和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合作,重点支持能够带动设备、技术和劳务输出的项目。对于效益较好的重大项目,金融部门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三)赋予一批有条件的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外经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国外特别是周边国家办厂和承揽工程项目。
(四)鼓励外经企业与国内外有实力的大公司、财团、海外国际承包商的联合;鼓励外经企业参与国内直接和间接利用外资项目工程的投标和竞标;鼓励外经企业走联合之路,组建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可列入全省100户重点培育的大企业集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稳定发展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贸易合作
(一)鼓励边境地州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积极推进与缅甸、老挝、越南的边境特色经贸。
(二)边境地区应积极与境外合作,发展农经作物种植、生物和矿产资源开发;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大力发展资源深度加工和适销对路轻工产品的生产,有关部门应在税收、资金、检验检疫和出入境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进一步活跃边境集市贸易。在有条件的边境口岸设立边境集市贸易区,用好用足国家有关政策,丰富内容,扩大交易。
(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边境经贸和到境外投资办厂,承揽非招标的中小型工程项目。
(五)积极促进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推进中缅陆水联运和滇越铁路的有效运作。

七、改善边境管理
(一)简化边民和贸易人员出入境手续,方便人员出入国境。边民出入境,持边境“出入境通行证”或按双方确认的方式出入;双方贸易和涉外工作人员,凭我与邻国确认的“出入境通行证”出入;进出车辆按双方确认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调整边境管理区。由省公安厅牵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扩大边境地区对外开放的原则,研究提出调整边境管理区的具体方案,征得省军区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三)改进边境管理方式,提高边境管理水平,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按照边防管人、海关管物、其他部门协助管理的方式,进行有效、文明管理。
(四)严禁口岸管理机构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非口岸管理机构到口岸收费、检查。

八、全方位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
(一)选择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我省旅游企业驻外窗口,努力开拓海外客源市场。
(二)积极引进国外有影响的旅游企业到我省创办中外合资旅行社。
(三)鼓励国际酒店管理集团到我省参与管理旅游宾馆。
(四)做好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工作,开辟旅游业新的融资渠道。
(五)继续执行现行办法,大力发展边境旅游。
(六)经第三国到我省的外国旅游者,可在昆明机场办理口岸签证,持有效证件可经国家级口岸和我与周边邻国协议认定的口岸进出。
(七)对越南、老挝、缅甸三国公民持本国出入境证件到我省旅游人员,报经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证件,由指定的旅行社按照规定线路,可到我省昆明等地旅游。

九、加快各类开发区的建设
(一)确定省外经贸厅为经济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业务指导部门;省科委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业务指导部门;省旅游局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渡假区的业务指导部门。
(二)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区别不同情况,理顺政府、管委会和企业三者的关系。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渡假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政区合一”的管理模式;其他类别的开发区,由当地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切实做到权限到位,管理高效。
(三)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开发区的开发力度。鼓励各类开发区在改革开放方面进行创新和突破。各类开发区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吸引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当地支柱产业项目到开发区建设,使开发区尽快成为当地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对外开放的“窗口”。
(四)今年5年,开发区新增地方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金继续留在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各地应切实落实兑现。

十、扩大对国内的开放,进一步推进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
(一)鼓励外省投资者参与我省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选择一批国有企业,包括一批发展前景较好,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吸引国内企业,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的企业,进行嫁接改造。驻外办事机构要更好地发挥穿针引线、内引外联的作用。
(二)对外省国有企业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造,可以采取资产授权经营的形式。在嫁接改造过程中,可享受国家和我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
(三)对内引外联的合作项目,国有资产的评估,由同级政府确定底价,并注意区别不同情况,按随行就市的作价原则,合理确定资产值,促进盘活存量资产。
(四)省外企业到我省举办开发性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兴办扶贫实体和扶贫开发项目,所需贷款可以从省扶贫资金和经济协作基金中给予贴息照顾。

十一、扩大对外友好交往
(一)进一步简化因公派出人员审批手续和办事程序,改进出国人员政审办法。对非公有制企业界人士因公出国(境),授权各级个体私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政审有关手续;对因商务出国(境)者,可向外事部门或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证照。
(二)按年对外经贸营业额、出口额、创汇额和连续外派劳务人员人数核定的20家企业,可自行审批本企业及所属公司临时出国事宜。外向型企业法人和企业骨干,根据业务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出国(境)的手续。
(三)对因公出国审批实行工作时限承诺制。因公派出人员审批部门应在受理申报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实行特事特办制度。
(四)地、州、市政府和省直各部门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大型企业单位,邀请来自建交国相当我地、州、市以下人员来访,报省外办核发签证通知;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访,报省外经贸厅核发签证通知;邀请国外旅游业务人员来访,报省旅游局核发签证通知。各边境县(市)政府可直接邀请周边国家毗邻地区经贸及处理边境事务人员来访,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地、州、市要积极在国外寻求建立友好城市的伙伴,争取结成一批新的姊妹城市。各级侨办、台办、各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和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拓宽对外交往渠道,加强与海外大财团、跨国公司、知名人士的联系与交往,促成他们与云南展开更广泛的合作,并利用他们的实力和影响,带动更多的海外投资者与云南进行多领域的合作。

十二、加强开放型人才的培养和智力引进工作
(一)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都要学习对外开放的基本知识和涉外法律法规。县以上党校和省行政学院要把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利用外资等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作为干部轮训的一项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各级各部门都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干部到发达省市区、著名院校学习培训,提高对外开放的实际工作能力。公务员特别是涉外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外语,争取掌握一门外语的初级会话。
(二)加强涉外工作队伍建设,每年选派一批年富力强、实践工作经验丰富、学历水平较高,并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中青年干部到发达国家进行短期学习和培训。
(三)大力引进国内外智力。重点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具有真才实学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积极吸引国内外专家学者,特别是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中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来我省访问讲学、短期研究或采取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我省开展合作。
(四)鼓励在国内外学有所成的人才来云南工作。对他们在工资、住房、福利待遇、工作及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优待。省和地、州、市分级设立“政府特殊津贴”,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具体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由省人事厅商有关部门制定。
(五)鼓励外国学生到我省留学,鼓励华侨、华人和港、澳、台同胞的子女到我省高等院校上学,毕业生愿留在云南工作的待遇从优。

十三、设立云南省政府经济发展咨询团
聘请一批在国际上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界、经济界、金融界人士以及国内著名专家学者,组成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咨询团,为我省经济发展出谋划策。

十四、切实加强对外宣传工作,树立云南对外开放良好形象
充分发挥宣传、外事、侨务、外联、旅游、对外贸易、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部门的作用,充分利用海内外各种媒体、媒介和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云南,使云南形象定位准确、科学,对内有凝聚力,对外有吸引力。对外宣传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五、优化对外开放环境
我省中心城市和重点城市要实行市长负责制,采取切实措施,抓好现代城市管理,加强对社会治安、社会秩序、生产生活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市容市貌整治,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以优美的环境、优良的秩序、优质的服务,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吸引广大海内外投资者。

十六、强化对外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省委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对外开放的规划、政策及措施,协调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充实和加强省政府外资办公室和省外资企业投诉中心。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加强对外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认真付诸实施。

十七、建立和完善责任制
对外开放工作和利用外资项目要实行领导推进负责制,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全程跟踪责任制,服务部门实行公开承诺制,坚决改变扯皮、推诿、低效的工作状况。所有涉外工作部门都要实行工作时限责任制,公布所需申报文件的详尽内容和办事程序,公布服务电话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答复。

十八、严格实行奖惩
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对外开放的业绩作为考核地方、部门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保护在对外开放中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部门和干部。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妨碍对外开放,对企业吃拿卡要、肆意刁难的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进行公开曝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调离涉外岗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把对外开放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要根据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从云南的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关于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规,并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按照国际惯例,依法保护外商和外省投资者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图纸、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电脑软件等知识产权,依法处理侵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决纠正任何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吸引外资的错误观念,抵制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严厉打击走私、贩毒、贩枪、贩黄等各种违法和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地、州、市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与本“意见”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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