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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1997年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7]24号
  • 【发布日期】1997-06-04
  • 【生效日期】1997-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1997年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1997年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7年6月4日陕政发〔1997〕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人事厅《关于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

今年国家下达给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2063名,其中师职8名,团职432名,营职697名,连排职326名,技术干部600名。此外,还有随调随迁家属子女923名。根据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今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这批军队转业干部仍采取指令性计划进行分配。有关接收条件、安置去向、工作分配、职务安排、住房、培训、家属子女安置及安置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编制、非领导职数、增员计划等,均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5〕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6〕56号)的规定执行。省部属驻西安地区以外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干部,仍由各地市军转部门负责下达计划和分配。

二、1996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1997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的,1997年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犯错误尚未作出结论和留党察看期未满的干部以及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非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干部,我省今年不予接收。

三、师团职转业干部是安置的重点。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国转联字〔1990〕3号)的规定,落实好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各地市、各部门按照规定增加的行政编制,要首先用于安排师团职转业干部。对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市和部门,经省人事厅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暂未安排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应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四、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应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军转部门在分配时,应考虑这些单位的特点,允许他们按计划选要所需的转业干部。分配到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转业干部,应与实行股份制前进入该单位的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并在两年内给予先聘任,不得随意解聘。继续鼓励转业干部到集体、“三资”、民营、个体等非国有企业,或自谋职业、创办实体,档案放在转业干部安置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承认工龄,保留干部身份和档案工资,保留三年安置资格;三年内因企业倒闭等原因要求重新安置者,经批准可纳入当年转业干部分配,一视同仁地给予安置。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规定执行。在确定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时,应按照转业干部转业时军队的职务等级(含技术级)和工资,根据国发〔1995〕19号文件规定的套改办法套改。

六、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合同期限时,企业应充分尊重本人的意见。企业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养老保险时,应将其军龄视为缴费年限。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随调家属,要做好养老保险档案和基金的转移工作。

七、认真搞好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要按照学以致用、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转业干部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工作要逐步向“两头”延伸。一是向安置过程延伸,由各地市组织,对转业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主要学习地方工作的基本知识;二是向报到上岗后延伸,由接收单位按行业进行培训,主要学习行业所需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他们尽快适应地方工作创造条件。转业干部在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分配时的参考条件。培训经费按规定和实训人数划拨。

八、坚持贯彻“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方针,解决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除国家拨发的建房补助费外,省财政仍按每名转业干部8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转业干部中的全迁户,应采取多种形式在报到前落实其住房。转业干部购买住房时,凡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应参照在部队的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为转业干部新建(包括自建)住房的,按照国发〔1996〕36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参照执行“国家安居工程”、“教师建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九、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军转安置工作当做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绝对保证不出问题。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认真解决好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住房、家属子女安置和子女入托就学、户粮关系迁转等实际问题,共同做好军转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安置工作的社会氛围。各级组织、人事、军转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政策,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各级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要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督促、检查,提高安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今年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地市、各单位应于1997年7月底以前做好转业干部的分配工作并向省军转办上报转业干部的定职定位通知。整个安置工作8月底基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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