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分税种、 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分税种、
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1985年5月13日黔府〔1985〕41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国发〔1985〕4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对地州(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我省《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不仅是国家财政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总结了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经验,继续坚持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更好地体现了责权利的结合,有利于发挥各地的积极性。各地、各部门必须教育干部,提高对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认识,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在执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过程中,各地要注意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把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做深做细做好,为将来过渡到完全以税种划分收入的体制创造条件。
贵州省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从一九八0年起,省对地、州(市)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五年来的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对实现我省财政状况逐步好转,促进生产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起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一定五年,现已到期。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省对各地、州(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其基本原则是:在总结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经验的基础上,存利去弊,扬长避短,继续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做到责权结合,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性。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各项规定如下:
一、基本上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
(一)中央财政固定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划分税种、核定收入、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在我省组织的收入中,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是:中央在我省直属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部系统的营业税;粮、棉、油超购加价补贴;烧油特别税;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国库券收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他收入。
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二)省级财政固定收入:省级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利用外资、合资企业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省级供销企业的工商所得税;粮、棉、油、煤的价差补贴;省级企业的亏损;盐税;全省各银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其他收入。
(三)地、州(市)财政固定收入:地、州(市)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集体企业所得税;地、州(市)利用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奖金税;农牧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牧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地、州(市)企业的亏损;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收入。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将来也列为地、州(市)财政固定收入。
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他30%作为地、州(市)财政固定收入。
(四)省和地、州(市)财政共享收入: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这三种税均不含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和铁道部以及各银行和保险公司交纳的部分)、资源税、建筑税。
二、省级财政支出和地、州(市)财政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
(一)省级财政支出:全省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省级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简易建筑费;省级农林水利部门事业费、支援农业支出、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含公安、司法、检察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和其他支出;以及城镇青年就业经费。
(二)地、州(市)财政支出:地、州(市)自筹的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州(市)科技三项费用和简易建筑费,地、州(市)农林水利部门事业费、支援农业支出、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经费(含公安、司法、检察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建设费和其他支出以及城镇青年就业经费。
(三)对于不宜实行包干的专项支出,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等,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不列入地、州(市)财政支出包干范围。
三、各地、州(市)都要按照本规定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凡地、州(市)固定收入大于地、州(市)支出的,从省和地、州(市)共享收入中确定一个分成比例,留给地方;地方固定收入加省和地、州(市)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地方,仍不足以抵其支出的,由省给予定额补助。收入的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的数额确定后,一定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入可以多支出,少收入少支出,各级财政自求收支平衡。
为了适应近几年经济体制改革中变化因素较多的情况,有利于处理省与各地之间的关系,对于收大于支的地、州(市),在近几年内,除了省级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外,把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排污费收入)和省、地、州(市)财政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州(市)财政支出挂钩,确定一个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
四、关于地、州(市)财政收支基数的核算方法问题。各地、州(市)的收入基数,以一九八三年决算收入数为基础,按以上述划分范围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计算确定。
各地、州(市)的支出基数,按照一九八三年决算收入数和第一个财政包干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其中收不抵支的地、州应加上定额补助数额),以及某些调整因素,计算出各地、州(市)应得的财力。
根据上述方法核算的各地、州(市)收支基数,计算确定各地、州(市)的新的收入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数额。
五、为了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和各项文化科学教育事业的需要,对已批准成立的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县,按照核定的定额补助数额,在最近五年内,每年递增补助11%。其他收不抵支的地(市)、县按核定的定额补助数额,每年递增补助8%,其中二十六个连片贫困县(不包括民族自治县)每年递增补助10%。
民族自治州和安顺、毕节地区,有关民族机动金和预备费的设置,仍按原规定办理。
六、在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应相应地调整地方的分成比例和上解、补助数额,或者单独进行结算。由于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其他经济改革措施,而引起财政收支的变动,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再调整地方的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数额。省级各部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省财政厅同意,均不得对地、州(市)自行下达减收增支的措施,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划分收文范围的规定,不论哪一级财政发生增支减收的问题,都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由各级财政自行解决。
七、各地、州(市)对所属、县(市、特区)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人民政府批准遵义市实行单列,该市的收支范围和基数的确定,由遵义地区行署研究确定后报省财政厅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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