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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取消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职工培训统筹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8]64号
  • 【发布日期】1998-12-22
  • 【生效日期】1998-1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取消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职工培训统筹费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取消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职工培训统筹费的通知

(1998年12月22日穗府办〔1998〕6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1997〕16号)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我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职工培训统筹费”,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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