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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税务局关于 整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9]98号
  • 【发布日期】1989-08-16
  • 【生效日期】1989-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税务局关于 整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税务局关于
整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8月16日桂政发〔1989〕9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税务局《关于整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秩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十月底前将整顿情况报区税务局。

关于整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秩序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深入贯彻,城乡个体经济迅速发展。据统计,到一九八八年底,全区领取工商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已达五十八万七千六百户。个体工商业户的迅速发展,对活跃城乡市场,搞活经济,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个体工商业户依法纳税观念淡薄,偷税漏税现象普遍存在,有的还十分严重,甚至公开抗税,冲击税务机关,围攻、殴打税务人员。这不仅导致大量税收流失,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严重干扰了税务机关执行公务,破坏了改革和建设的正常秩序,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引起群众不满。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和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 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和国家税务局《关于整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秩序的通告》的规定,对整顿我区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整顿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秩序必要性的认识
各地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期间听取汇报时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的《决定》、国家税务局的《通告》,统一思想认识。个体工商业户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受保护,但必须依法纳税。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纳税秩序进行检查整顿,是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治理整顿的方针和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措施,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维护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

二、切实搞好检查整顿工作
(一)检查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一切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修理修配以及其它经营活动活动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都属于这次检查整顿的范围。检查的重点是,个体工商业户中的大户、经营情况变化频繁的业户和纳税情况差的业户。重点户的划分,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检查的内容:
1、检查个体工商业户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情况;
2、检查个体业户的生产经营,购、销、存货及收入情况;
3、检查个体业户的帐务、票证情况;
4、检查个体业户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5、检查“双定”业户的经营变化情况及纳税情况;
6、检查个体业户进货环节的批发扣税情况及盘点情况;
7、检查个体业户其它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
8、检查个体业户执行纳税纪律情况。
(三)检查整顿工作的政策原则:
1、检查整顿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规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自查从宽、解查从严的原则。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查出的案件涉及到其他经济犯罪行为的,应先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处理了税收问题后,再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四)检查整顿的时限:
这次检查整顿主要是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上半年,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税务违章案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五)检查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检查工作采取由个体业户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可以分为动员自查、重点检查、整改建制三个阶段。八月底以前为自查阶段,整个检查整顿工作九月底结束。检查面不能低于20%,其中对重点业户的检查面不得低于40%。

三、加强对检查整顿工作的领导
整顿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税收秩序,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单靠税务部门是难以做好的。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有一位负责同志抓这项工作,并组织财政、税务、工商、银行、公安三大检查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切实抓好。各有关新闻单位,要大力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这次整顿,使广大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受到一次遵纪守法、遵章纳税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新风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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