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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 帮助我省移交企业平稳过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9]105号
  • 【发布日期】1999-12-01
  • 【生效日期】1999-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 帮助我省移交企业平稳过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
帮助我省移交企业平稳过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9〕10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帮助我省移交企业平稳过渡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接收和支持移交企业是中央的决定,移交企业有其特殊性,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定,大力支持帮助移交企业摆脱困境,发展生产。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扶持帮助我省移交企业平稳过渡的若干意见

为确保党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保证移交企业的平衡过渡和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办发〔1998〕24、25号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针对移交企业的特殊性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政策性意见:

一、关于移交企业享受政策问题。移交企业属省级企业,省人民政府已批准成立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省资产经营公司)并委托其对移交企业实行统一管理。为扶持帮助移交企业平稳过渡,按今年10月25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省财政在1999年起3年内对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增加资本金,从省移交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中属省级财政收入的部分,由省财政安排相应数额资金增资。

二、关于企业工商、税务登记问题。直接移交给省的移交企业,在省资产经营公司组建之前,各移交企业均不办理隶属关系的变更手续。移交企业办理年检或因开展业务需要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开业、变更登记及增设分支机构的,由省交接办审核确认后,到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省资产经营公司成立后,驻广州市的企业统一到省工商局办理有在登记手续;驻各市的移交企业的工商登记办法由省工商局下文予以明确。
税务登记时,登记机关与工商登记机关相应一致。

三、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的土地和房地产变更登记问题。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在办理移交企业产权交接和土地、房地产及红线图的划转交接手续后,国土、房地产、规划部门根据军队、武警部队划转和国资部门的批准文件,对没有争议的土地、房地产给予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并分类作如下处理:属于1982年以前的历史用地,可按规定,采用确认的办法办理土地登记;属于没有用地手续、没有用地资料或资料不齐全以及1998年企业移交前未报建的用地和建筑(与城市规划无矛盾的),以移交企业原主管部门与省国资局签署的资产划转文件所确认的土地、房屋资料为依据给予办理土地、房地产登记发证手续;已办理了土地、房地产权证书的,凭省政府批准移交的文件和经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企业法人为依据,直接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办理费用除证书工本费外,其他免收。但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办减免手续。
移交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到2001年底为止,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移交企业用自有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国土部门补办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价款减半征收。

四、关于房改问题。按省政府规定,房改期限为1999年底,考虑到移交企业的特殊情况,共员工的房改在规定时限未办妥的,经产权单位加具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在今年底以前先报当地房改部门备案处理。并按省的有关备案处理的房改政策规定执行。

五、关于政法机关移交企业的有关问题。中央及省直政法机关企业移交后,在房地产和车辆等资产的使用管理上,可参照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的处理办法办理。即移交企业原使用管理的房地产和车辆等资产,应随企业一并移交。移交企业原占用政法机关的、暂时难以迁出的房地产,从1999年1月1日起免租使用两年,免租使用期间房地产由移交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并交纳水电费等费用;免租使用期满仍不能迁出的,要按有关规定与有关政法机关签订续租合同。

六、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问题。移交企业下岗职工由省交接办登记造册,送省财政厅、劳动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列入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范围。其所需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按各负责1/3的原则(即财政、社保、企业各承担1/3)安排,1999年度属于省财政承担部分,由省财政追加,从明年起纳入省财政预算。

七、关于少数职工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在移交企业中,少数职工的户口已迁入企业所在地、但其工作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只要经过原主管单位职能部分正式批准、在企业移交前与企业已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予以承认,按政策规定报省人事厅、劳动厅等有关部门办理正式调动和户口迁入等有关手续。

八、关于职员干部的认定和享受退休政策问题。自1989年以来,军办企业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政策和下达的转干指标,原已按批准权限由军队干部部门正式任命、从工人中转为职员干部的,给予认定并与其他干部一样享受有关退休政策。

九、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资格证书换证问题。移交企业中,凡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有关资格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或经军队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按规定任命的专业技术干部,省有关部门应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并换发资格证书。

十、关于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问题。凡属1998年12月31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移交企业,应向社保部门申报暂缓缴纳,限期内补交;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其职工达到正常退休条件的,企业补缴欠费后,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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