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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向私营企业、 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意见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6-01
  • 【生效日期】1998-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向私营企业、 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向私营企业、
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意见

(1998年6月1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去年以来,我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认真开展治理“三乱”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名目繁多的摊派现象仍然严重,许多经营者所承担的各种收费往往要比税收高得多,加重了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负担,阻碍了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广大个体私营经营者反映强烈。为此,必须进一步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措施落实,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坚决制止“三乱”,依法保护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三乱”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政治问题,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危害性,切实增强治理“三乱”的自觉性。要加强领导,严格责任,把严禁向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治理,常抓不懈,务求取得更大成效。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坚决取缔向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各类项目。要转变政府机构职能,坚决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公安、司法、工商、税务、交通、审计以及其他执法部门要率先落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严禁各部门、各单位下达收费罚款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和本单位经济利益、职工福利待遇挂钩,也不准采用按比例提成或返还等变通形式。执法经费一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认真清理各类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由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对现行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擅自设立的收费、罚款项目一律取消,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之外收取的基金和各种集资、摊派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向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严禁强买强卖,强制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自愿选择的咨询、信息、检测、鉴证、社会审计服务、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拉广告,强制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报销各种费用。

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在对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件。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尽快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除法律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行政罚款。实行“收费证”和“交费卡”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单位收费的透明度。收费部门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交费卡”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将法律、法规规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在“交费卡”中予以明确。凡“交费卡”中没有的收费项目,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拒绝交费。实行开票、缴款相分离和公开办事制度,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由省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和审计。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被明令取消的收费、罚款、摊派项目是否已经取消,有关收费、罚款、摊派等文件是否已清理,应该处理的案件是否已处理,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负担是否已减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监察、纠风、审计、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并设立联系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六、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治理“三乱”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和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制止“三乱”的好经验、好做法。对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

七、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守法经营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要诚实劳动,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明文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缴纳各种费用,对于侵犯自身权益的现象要敢于抵制、积极举报。社会各界对各类所有制经济要一视同仁,公正办事,尊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劳动,鼓励和支持他们依法经营、勤劳致富,营造全社会尊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良好风气,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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