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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5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0-15
  • 【生效日期】1997-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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