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
- 【发布文号】芜政办〔2004〕45号
- 【发布日期】2004-12-17
- 【生效日期】2005-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芜湖市免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芜湖市免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芜政办〔2004〕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芜湖市免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芜湖市免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四年十月)
第一条 为发挥免检企业的示范作用,构建我市企业信用体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免检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免检对象为在芜湖市辖区内登记的各类企业。
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内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确定为免检企业。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市企业免检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免检企业的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审核认定的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报免检企业:
(一)拥有全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或芜湖市著名商标的企业;
(二)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企业;
(三)拥有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
(四)被省、市政府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被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当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或当年度出口创汇额500万美元以上的;
(六)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七)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遵纪守法,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处罚,经营情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的企业。
第七条 符合免检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检企业申请表》,一式3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自接到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初审合格的免检企业应向
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或征询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公示期内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个人对
拟定的免检企业提出异议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进行核实。异议成立,退回企业申请,并告知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免检认定。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企业被认定为符合免检
条件后7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在取得免检资格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免检企业于每年年检截止日期前向年检机关送交填写好的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年检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后将营业执照退还企业,并免收年检费用。
第十四条 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限内可以优先办理对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等登记注册手续,优先列为工商企业服务点。工商部门应为其提供专人上门服务,通过红盾信息网向社会公示,优先推荐其参加各类评比活动。
第十五条 在免检期内,免检企业可以在交易、招投标等活动中出示免检企业证书,证明其信用状况;也可在其产品或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免检企业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认定机关、认定时间及有效期。
第十六条 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限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定过程中可增加相应分值,具体加分分值由市招投标采购中心、市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限内可从优、从先在芜湖市各金融服务机构办理存款、贷款、担保业务,享受包括融资、利率在内的各项理财服务。
第十八条 免检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其免检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免检。
第十九条 企业每次免检期限不超过2年,期满后由申请人申请重新认定,逾期不申请认定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免检企业的推荐、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免检企业认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0年2月2日《关于批转市工商局〈芜湖市企业免检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0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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