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03年度第一批次 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03年度第一批次
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20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2003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14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上报的2002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为国土资源部审查的福州市2003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48.7712公顷(其中耕地4.76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0.2251公顷、未利用地3.600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2.5971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市建设。
二、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四、项目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经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48.7712公顷计入福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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