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检查部分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检查部分县
(市)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问题报告的通知(附报告)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政办发〔1998〕40号1998年6月15日)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计生委、民政厅、公安厅《关于检查部分县(市)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检查部分县(市)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问题的报告
省政府:
为了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和严格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省计生委、民政厅、公安厅组成调查组,到海伦市、庆安县、巴彦县和木兰县(以下简称4县(市))所辖的部分乡(镇)和村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专题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从检查的情况看,4县(市)各级政府已经把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与计划生育、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确定各部门责任,实行齐抓共管;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转变人们的婚育观念;对已经发生违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重点对象进行管理和服务,对有怀孕可能的落实避孕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对计划外生育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据4县(市)1996年和1997年统计,计划外一孩逐年减少,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一是一些群众依法结婚的观念还比较淡薄,未到法定婚龄和虽已达到法定婚龄而不办理结婚登记的违法婚姻仍然存在。4县(市)1997年女性初婚11777人,其中19周岁以下的859人,最小的只有17周岁。值得高度重视的是,不到法定年龄的违法婚姻已由原来的女性多于男性变为男性多于女性。木兰县吉兴乡1997年46对违法婚姻中,有37对是男性不到法定婚龄。4县(市)1997年平均晚婚率仅为34.04%,呈下降趋势。二是有关部门对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工作还没有做到密切配合。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对违法婚姻控制不够得力。个别地方公安部门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到法定婚龄以“夫妻投靠”名义申请落户的批准落户,个别的给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更改户口年龄。三是违法婚姻造成了计划外一孩增加。4县(市)1997年计划外出生1391人,其中计划外一孩890人,占当年计划外出生的63.89%,直接影响了我省人口计划的实施和计划生育总体工作水平的提高。四是有关政策不利于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工作。在农村土地调整中,有的地方规定对农村违法婚姻迁入人员,分给议价承包田,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再改变为平价承包田。这项规定促使一些不到法定婚龄的人为分得土地而违法结婚。木兰县1996年10月至1997年10月违法结婚为191对,月均结婚约16对,而1997年11月至1998年2月违法结婚就多达113对,月均结婚约28对。五是个别村干部对禁止违法婚姻工作不重视。对本村将要发生的违法婚姻,村干部不但不去制止,反而去庆贺,并充当主持人、证婚人等。
二、几点建议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提倡晚婚晚育和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提倡晚婚晚育和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婚姻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责任制;要与计划生育、民政、公安等部门签订齐抓共管责任状,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确定指标并进行严格考核;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违法婚姻严重的地方,追究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广泛深入地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遵纪守法,树立文明道德风尚教育结合起来;把普及青春期生理卫生、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同未婚先孕、早婚早育危害的教育结合起来;把传播致富信息及科学知识同晚婚晚育好处多的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使广大青年树立健康文明的婚育观,提高未婚青年晚婚晚育的自觉性。
(三)强化提倡晚婚晚育和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工作综合治理机制。民政、计划生育、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民政部门严把结婚登记关,计划生育部门严把办理生育证关,公安部门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中对“夫妻投靠”的必须审验结婚证。民政、计划生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经常研究工作对策。对于违反规定办理结婚证、生育证和出具假证明的工作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四)制定有利于鼓励晚婚晚育和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的相关政策。各地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鼓励晚婚晚育和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的管理办法。对实行晚婚晚育的,要给予政策上的优待和奖励;对违法婚姻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建立起提倡晚婚晚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的制约机制。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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