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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牲畜屠宰和生猪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7]113号
  • 【发布日期】1987-11-16
  • 【生效日期】1987-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牲畜屠宰和生猪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牲畜屠宰和生猪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7年11月16日桂政发〔1987〕11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99号文件《关于颁发〈加强牲畜屠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简称“规定”,下同)下达以来,有些县、市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对牲畜屠宰加强了管理,收到了较好效果,但是,还有部分县、市在放开猪价、多渠道经营后,对牲畜屠宰的管理工作没有相应跟上去,肉食市场管理混乱的问题相当突出:有的屠商任意设点宰杀牲畜,污染环境;有的宰杀病猪、死猪冒充好猪上市出售,造成疫病传播,影响生猪生产,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有的屠商肉品灌水坑害消费者;甚至有的屠商欺行霸市,无照经营,偷税漏税,哄抬肉价等等,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搞好牲畜防疫,促进生猪生产,做好上市肉品检验和安排好城镇肉食供应,保持市场繁荣稳定,必须进一步加强牲畜屠宰和生猪流通和管理工作。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99号规定,集中定点屠宰先在五市实行。五市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对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屠宰上市的牲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验,依法收税,凭证上市”的办法。屠宰场(点)的设置,除国营食品部门现有的屠宰场(点)外,应根据需要增设,增设多少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安排。也可办集体或个体屠宰场(点)。五市对现有和增设的屠宰场(点),要在今年年底以前,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合格的可发给 兽医卫生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继续营业;不符合规定的,坚决撤消。各屠宰场(点)要积极采取措施,增设代储、代运、代宰、代销、代征税款和提供食宿等服务项目,方便畜主,也允许畜主在场内自宰。收费要合理。对城市远郊和附近县农民或屠商宰后进城销售的边猪肉也必须集中到屠宰场(点)进行检验合格,依法交税发给合格凭证才准许上市。

二、加强对生猪屠宰上市的管理。凡屠宰上市的牲畜,要按国务院《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在胴体加盖验讫印章,方可上市,无章者不准出售。发现疫病猪牛肉上市,要没收其肉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没收的猪牛肉,必须在畜牧兽医卫生检疫人员监督下,按不同情况进行无害处理,处理费用由出售者承担。对出售灌水肉品坑害消费者的,要从严查处,进行罚款或没收;屠商屡犯不改的,要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强对生猪流通管理。生猪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之一。要继续贯彻畜产品开放、搞活的规定,打破地区封锁,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少环节的生猪流通体制。为了保证区内市场和供应出口的需要,稳定市场肉价,今后区外单位不论国营、集体和个人到我区收购生猪外运,都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不许自行收购或抬价抢购;运销区外的生猪,要再增收百分之三的产品税。供应出口的生猪,由农牧场按计划直接调口岸和外贸部门自己设点直接收购。在自治区范围内流通的生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设卡收费。供应区内市场的生猪和猪肉的批发业务,主要由国营食品公司经营;畜牧部门和其他单位也可以经营。集体、个体屠商,只准经营猪肉零售,不得经营批发业务。凡从事猪肉经营的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都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 兽医卫生合格证,亮证经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税务部门要区别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为增加活猪货源,搞好市场供应,从区外调入的活猪,不论是区外单位或区内单位经营,都要持当地畜牧部门检疫证,证货随行。检疫手续完备,在调运途中,任何单位不准随意设卡收费,违者要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牲畜屠宰和生猪流通的管理工作,是关系到促进畜牧生产,安排好肉食市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大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各市、县和主要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卫生、农牧、工商、税务、商业、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管理小组,领导、督促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贯彻实施有关规定。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协作,尽职尽责,共同做好牲畜屠宰和生猪流通管理工作。
凡与本文有出入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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