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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 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7-21
  • 【生效日期】1998-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 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
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年7月21日内政办发〔1998〕3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中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 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 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

为了加快我区粮食企业改革,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全区粮食企业实行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分开
1.粮食收储企业主营业务是指从事的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和国家指定企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
2.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分开
1.凡目前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企业和其它附营企业仍继续实行独立核算,保持企业具有的独立法人资格。
2.目前由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核算的附营业务单位必须与原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各级粮食主管部门所属粮食贸易公司和下岗分流人员新组建的附营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以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
(三)资金分离
1.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它附营企业,原在商业银行中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由粮食企业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认真清理,在确认实际占用贷款、存款的基础上,由人民银行协调,将贷款、存款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立新帐户。
2.粮食企业所有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及存款都要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
3.城镇粮店所需贷款一律划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4.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的贷款,就近划转入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在旗县级以上(不含旗县市)城市的,所需贷款划入工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在旗县市以下(含旗县市)城镇(乡)的,所需贷款划入农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没有农业银行营业所的乡(镇)可划到农村信用合作社。
5.附营企业要按规定具有一定的资本金并逐步充实自有资金。
6.信贷资金(包括信贷基金、呆帐准备金)的划转办法,由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及有关商业银行另行制定。

二、附营业务分离和资金划转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将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开,附营资金从收购资金中分离出来,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粮食部门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协调,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级粮食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规定抓紧组织落实,妥善处理好划转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保证这项工作有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企业的实际,支持粮食部门做好企业法人登记和发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扶持粮食企业开展附营业务;各有关银行要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协调下,做好信贷资金的划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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