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的通知
(浙政发[1998]1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脱困三年(1998--2000年)规划》(浙政[1998]6号)精神,结合省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快省属企业改革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省属企业改革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盘活存量、优化资本结构为重点,与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相结合,与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结合,与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和吸纳社会法人、自然人、本企业职工投资入股相结合,通过改制转机,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力争1998年底企业改制全面铺开,1999年底基本完成企业改制工作。
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采取多种改制形式,实行分类指导。对属于国家明确的垄断性行业或国家赋予特许经营权和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对净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以及有发展潜力的优势企业,可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对资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规模较小、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可实行租赁、抵押、托管、出售等形式;对个别资不低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可采取兼并、破产等办法。
二、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改制企业的现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自行清查和核实的基础上,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真实、科学、公正、合理”原则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同时承担评估结果的法律责任。其中国有土地须由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资产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须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立项和确认,确认后将结果并入整体资产。
产权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二)资产核销。对企业的住房周转金和应付福利费红字、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等费用,改制时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摊销或补提,摊销或补提费用按规定渠道列支。未弥补亏损、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报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对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应收款可从净资产中提取不大于应收款余额10%的坏帐准备金。
(三)资产提留。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抚恤等费用,按现行标准,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一次性从企业公益金中予以弥补,不足部分可在净资产中提足。改制前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养老金费用,以改制前一年医疗费、养老金的实际支出水平和改制时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止,从改制时产权置换出来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留,不足部分可从净资产中予以补足,作为企业改制后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养老金开支。以上提留资产由企业实施专项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有条件的要逐步变现,转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四)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对幼儿园、医院、招待所等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可通过剥离,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整体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移交条件暂行不具备的,继续由改制后企业专项管理。对职工食堂、职工培训中心等为企业自身经营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可采取内部分离的办法,由改制后的企业专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剥离。
(五)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具体处置方式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8号令)执行。
省属企业改革的土地资产处置,同样享受企业所在地政府制定的有关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方面的优惠政策。
省属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权属界定、地价评估确认、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变更登记、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等具体工作,由省土地管理局牵头,协助企业办理。
(六)股本的设置与管理。改制企业可根据企业长远发展目标、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职工利益和资本供给的实际可能,合理确定股本总额。
国有股由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持股,在尚未建立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之前,暂由受政府委托(授权)的部门(单位)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
(七)内部职工持股。除享有垄断经营权、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外,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采取职工自然人持股或设立职工持股会方式,实施内部职工持股。内部职工持股总额一般应占公司总股本的30%以上。董事长、总经理持股额一般在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为了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
资产运营机构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职工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工会名义到下属公司持股。
(八)特困企业的改制。资不抵债的企业,具备改制条件的,可按零资产处理,由职工出资或吸收其他法人投资组建新公司。原企业的亏损挂帐,可由改制后企业税前利润予以弥补,弥补期不超过五年。可以采取抵贷返租的办法,即经债权银行同意,将原有企业资产全部或部分抵偿给银行,企业职工出资入股组建新公司,租回抵偿给银行的资产,支付租赁费用。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采用分立重组的办法,由企业职工以部分有效资产设立新企业,并承担相应债务;也可以采取先改制,后兼并的办法。对确实难以改制的企业,按《破产法》实施破产。
改制企业历史形成的对外担保,经债权人同意,可由被担保企业的有效资产向银行抵押,置换担保企业的担保;或由担保企业兼并被担保企业;也可由担保企业承接被担保企业的债务,同时接收被担保企业的相应有效资产。
(九)资产出售。资产出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整体购买资产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购买数额的大小给予10%的优惠。整体数额较大,一次难以缴清的,可在购买后3年内缴清,但第一次缴款金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50%,欠缴部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实行财产抵押。资产出售收入,已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由被授权企业收缴;其他企业由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收缴的资金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也可借给企业有偿使用1--3年,但应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企业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占用费;对少数微利、亏损企业可予以优惠。
(十)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企业改制中,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对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改制工作涉及金融机构债权的,必须有债权金融机构参加。
(十一)继续推进再就业工程。建立健全再就业服务机构,加强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培训,拓宽就业门路,切实做好下岗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企业改制后,不影响企业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改制后的企业由于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化,影响原劳动合同履行的,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不能以改制为由强迫职工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为妥善安置职工,企业原有职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下岗向其他单位转移的人员,可由本企业按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浙政[1997]4号)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接收单位费用进行有偿安置。省级大公司、集团公司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国有小企业可以建立再就业工作站或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十二)在企业改制中发生的资产转让和内部资产划拨的各种收费,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中发生的契税,原则上予以减免。需要办理评估、验资、交易、公证、登记、抵押等有关手续的,各中介组织要改进服务,并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40%收取费用。对需要办理水、电、气、房产、土地、工商等登记、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的,一律按最高不超过100元的工本费收取。
(十三)省级人事部门及其人才交流机构要积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各项人事代理服务,包括代管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保留人员的原有身份、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委托办理工资晋级升档等。省级人事部门在为企业引进急需人才时,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加强对企业改革的领导
为加强对省属企业改革的领导,决定成立省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计经委、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劳动厅、省土管局、省工商局、省国资局、省地税局、人行浙江省分行、省总工会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经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
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部门企业改革总体方案和具体实施步骤。省级大公司和集团公司要加快子公司和业务部门的改制,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省属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其下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被授权的集团公司审批,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省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推进省属企业改革,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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