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价格管理规定
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价格管理规定
(1998年9月8日抚政发〔1998〕39号
为加快我市住宅建设,对城市广大工薪阶层提供经济适用、价格合理的住房,实现建得多、售得快、买得起、住得下的目标,对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价格管理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全市整体规划,主要建设在望花区、露天区、城东新区、榆林地区东部和戈布地区。适用对象为工薪阶层及住房困难户。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实际建设成本经测算后确定。
三、设计采取普通住房设计标准。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应承担一定规模的建设任务,并在降低工程造价的同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市合格标准。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各种收费要严格控制。凡国家、省、市宣布取消的各种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
五、经济适用住房在工程结算前可实行预售,预售价格暂定为每平方米不超过850元。物价部门可根据成本变动情况,随时调整并发布预售价格。各开发企业预售时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发布的预售价格,待工程结算后,按政府定价和用户正式结算,多退少补。
六、各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规定,在工程结算后,向市物价局申报销售价格。对于乱摊成本,加大费用的要坚决剔除;对于委托开发企业代收的各种费用,一律要从成本中扣除,代收费用必须如数上缴财政,不得截留。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含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八、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保本微利,开发企业利润应按照《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中成本费用1-4项之和的3%计算,管理费按2.6%计算。
九、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向购房者价外收费。工程设计中允许安装铝合金窗、防盗门、座便、瓷砖、地砖的,应进入工程成本和造价;设计中没有的,不得进入成本,也不得向用户额外收取这笔费用。按批准的价格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在进户时收取的进户费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公用配套建设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程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进度。对施工用电、上水、下水等必须装表计量,实施计量收费,不得按工程量估算收费;煤气、暖气、电力、上水、下水外线施工和道路挖掘等工程收费,应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不得靠垄断行业的权力卡、要、勒索和事前收预付款。
十一、房产部门每年要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拿出一定数量的房源用作廉租房。廉租房由本人申请并经房产部门批准后,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用。廉租房租金在公有住房正常租金的基础上减半收取。鼓励企业出资建设廉租房。租用廉租房的职工,人均收入解困后,应交回该房或按该租用房屋重置价格购买。
十二、市房产部门和建设廉租房的企业要及时将廉租房房源和租用情况汇总后,抄送给市物价部门;市物价部门要按国家房租租金政策适时调整租金和确定出售给租赁人廉租房的重置销售价格。
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向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收取有关费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辽宁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员卡》,并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后方可收费。对无证(卡)收费的,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
十四、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价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1、不执行政府定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2、超过规定的预售价格,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3、在物价部门确定最终价格之外收费的;
4、在销售过程中所收房款与分配面积不符,短尺少米的;
5、不执行政府规定廉租房租金标准的;
6、代收费用不按规定如数上缴财政或挪作他用的;
7、凭借垄断地位,在室外配套管网建设中随意要价,加重开发企业负担的;
8、不按实际用量向用户多收水、电、煤气等费用的;
9、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执收费用中不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出示《收费许可证》的。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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