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深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1日深府〔1998〕19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在深圳市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和设施内进行观光、浏览、考察等活动,并于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一日游”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经市旅游主管部门授权,负责“一日游”业务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凡因旅行社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游客可向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或申请索赔。
第五条 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旅行社;
(二)有专门的旅游营运车辆和较高素质的导游人员;
(三)有完善的“一日游”管理规定和服务质量标准。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游营运车辆及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车容整洁,车况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在显著位置内张贴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游客须知”,其内容包括参团要求、责任细则、投诉电话、“一日游”线路及线路价目表、浏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二)有具备相应车型三年以上驾驶执照的驾驶员和具有全国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员;
(三)驾驶员、导游员必须着装整齐,佩戴证件,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四)从事“一日游”的驾驶员、导游员等必须参加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除掌握必要的工作技能外,还要掌握深圳市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历史沿革等基本知识。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单位应保证“一日游”的服务质量。导游员、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增加或减少旅游参观点;
(二)擅自提价或临时向游客加收费用;
(三)安排游客到非定点餐馆、商店用餐及购物;
(四)以任何方式收受回扣,索要小费等。
第八条 游客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如游客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作,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游客违法案件,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旅行社有对游客资格进行认定的权利。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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