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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建省 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的决议
  • 【发布单位】813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9-25
  • 【生效日期】1998-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建省 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的决议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建省
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的决议

(1998年9月25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决定予以批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
(1998年9月25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结合我省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省的关键。其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依法办事作为政府各项工作的基础,实现观念、职能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当家做主,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具有法律依据、遵守法定程序、承担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监督与制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根据 宪法规定和法律的授权,严格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不得懈怠行政职责,放松行政管理;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得滥用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根据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到2010年我省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并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行政管理的各项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逐步走上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的各项制度基本建立,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行政管理效能得到较大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为建设政治民主、经济繁荣、社会文明、人民安居乐业的海峡西岸繁荣带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完成如下主要任务:
(一)转变行政方式。 从习惯于主要依靠政策、计划和行政命令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向依法办事转变,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二)加强法制宣传。 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制意识,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三)改进行政立法。 创新行政立法工作制度、完善行政立法工作程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增强行政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提高行政立法质量,起草和制定比较完备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实现依法决策。 建立政府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克服违法决策现象,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合法、科学与民主。
(五)严格行政执法。 克服行政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执法、徇私枉法等现象,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强化执法监督。 加强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和各项专门监督,形成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同时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七)加强队伍建设。 切实改变当前某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法律业务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等现象,通过制度建设和严格的教育,建立一支忠于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高效、廉洁、文明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

三、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
(一)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常性学法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经常性学法制,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每年必须参加2--4次法制知识讲座;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要把法制观念的强弱、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水平的高低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行政机关领导班子中法律素质高的成员,优化班子结构。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学法制度。要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参加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在公务员继续教育中,增加法律内容。
建立全省政府系统法制培训基地,逐步增加公务员法律培训经费的投入,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物质保障。
公务员学法的有关制度应2000年前建立、完善,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实施。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要结合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的进程,进行广泛深入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影、报刊等传播媒体,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反复进行宣传。新出台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要集中精力和时间进行具有较大规模和声势的重点宣传。
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普法工作制度,2000年前全面实施。
(三)建立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按照“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行政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与立法相结合”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突出涉台、涉侨、涉外特点,科学编制立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立法规划、计划及其项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行性。
完善法规、规章起草制定的程序。建立立法项目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制度,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内外优秀的立法成果;试行委托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的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法规、规章起草过程中的作用,努力克服起草法规、制定规章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坚持立法走群众路线的原则,通过建立立法听证等相关制度,逐步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范围和程序,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建立和完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公布和备案等制度。行政机关制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出台前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核,出台时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布并严格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备案,以保证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废止或修订滞后、失当、不适应改革和发展要求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根据行政立法工作需要,加大投入,设立专项经费,为行政立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本届政府五年立法规划应尽早拟出,并积极组织实施,其他相关制度要在2000年前逐步建立并实施。
(四)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保证行政决策合法有效。
依法决策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建立行政机关依法决策的制度。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通过听证,深入了解民情、真实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行政决策要反映党和人民的意志,符合法律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前必须进行合法性论证,在决策过程中,也要邀请法律专家参加。
要建立违法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和制度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这一措施的相关制度应在2003年前逐步出台实施。
(五)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建立行政执法的制度体系。
建立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将主管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责进一步分解后,落实到具体执法机关和执法岗位,使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责任明确规范,并明确执法责任人及其职责,把执法行为、执法效果和奖惩措施统一起来。
与此同时,要尽快建立行政执法责任的各项配套制度。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办理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行政机关,应把办事依据、主体、权限、制度、程序、要求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对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目标和执法规范化情况建立评价体系,确定评价标准。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依据 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失职和不当行政的行政执法机关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予以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各项配套制度,要在2000年前普遍建立并实施。
(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属部门以及下级政府的监督。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审查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
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和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情况内部通报、警示诫勉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认真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上述相关制度要在2003年前建立并逐步实施。
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及时纠正违反财经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全省各级政府应坚持不懈地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几次对社会普遍关注、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影响重大的、特别是涉及到收费、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行政执法活动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和检举制度,有效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要求,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要通过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整顿和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切实提高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水平。要保证做到行政执法持证上岗。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廉洁自律,坚决反对和防止行政执法腐败,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
建立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为主组成的行政执法监督队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经常性的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做到及时纠正违法或失当的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各级政府要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贯彻依法治省、实施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要根据实施依法行政的工作需要,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要根据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的精神,在2000年之前,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和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设立与其职能部门相当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法律知识扎实、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要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工作者的作用,积极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力,依法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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