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2〕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民政厅反映。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8号)精神,我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应于2002年6月底完成。2001年,我省已在部分城市成功进行了试点,今年必须全面铺开,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办发〔2000〕23号和粤办发〔2001〕8号文件的精神,以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为突破口,完成全省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改为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全面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发展城市社区服务,强化城市社区管理功能,推进城市基层民主,维护城市社会稳定,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关系和谐的新型城市社区,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调整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设置,建立新型社区
1.调整街道办事处设置。
街道办事处一般按照特大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4.5万以上,大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4万以上,中等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3.5万以上,小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2.5万以上;管辖范围2.5平方公里以上的标准设立。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有利于城市管理、方便群众、明晰界线的原则对本城区范围的街道办事处设置重新规划,合理调整。重新规划设置方案,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乡镇行政区划界线调整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调整居委会设置,合理划分社区。
调整、划分社区是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的前提。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现有的居委会设置进行规划、调整、合并;二是对未设居委会的新城区进行规划,设立新型社区;三是对条件成熟的“城中村”进行改造,撤村设立社区居委会。社区调整、划分、设立方案由街道办事处(镇)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划分后的社区统一设立社区居委会,并冠以“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名称。划分社区的基本原则是: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便于资源开发,以地缘为主、户数服从地缘。应按此原则,结合认同性、利益性等社区构成要素来划分社区。具体操作中要把握三点要求:
(1)区域不交错。按照自然道路、河流、街区巷道形成的地块来规划社区,做到地缘明确,地界清晰,地域完整。
(2)资源合理配置。顾及资源分布和资源整合,保证每个社区都有必要资源,增强社区服务居民、管理社区公共社会事务、办理社区公益事业等功能。
(3)利益趋同。要把享有共同经济、福利、环境、安全等方面利益的居民、单位划入一个社区,增强社区居民的认同感,调动居民群众参与、管理社区事务的积极性,推进社区居民自治。
3、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
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凡纳入城市规划范围的村,居民户籍人口占本村总人口一半以上,或者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人均三分之一的都可考虑改为城市社区,并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管辖范围不变。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委会时,一般以原村委会管辖范围设立一个城市社区,确实要分设的,要征得多数村民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集体财产权属关系不变。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后,改变为居民身份的村民仍拥有原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对原集体经济的处理,原则上由原村民依法处置,也可以由原村民选举产生管理人员经营管理。第三,实行城市居民同等福利待遇。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委会、村民成为居民以后,区(县、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各项权利,在市政建设、环境卫生、医疗保健、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文化教育等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事情上要实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第四,实行直接选举等制度不变。我省有一些冠名居委会而实际上是村民委员会的村以及一些集体资产雄厚的城市居委会,这几年已实现直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是符合《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各地要坚持、完善,不能倒退。“村改居”以后,社区居委会仍然实行直接选举制度。各地在改造“城中村”过程中,要深入调查,制订方案,并征求有关职能部门和村民的意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制订有关“城中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税收等问题的配套政策,加强宣传,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建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会议以及社区居民小组。政府各部门不得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基层组织。
社区居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全体年满18周岁以上居民的过半数和社区内单位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会议;二是由每户派一名代表和社区内单位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会议。在居民会议难以召集的情况下,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行使职权。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内单位代表参加的会议。居民代表的数量按30―50户选1名核定。社区成员单位的代表名额由社区与社区成员单位商定。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数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实行职数(人数)与户数挂勾:(一)1000户以下的可以设5人;(二)1001―2000户的可以设7人;(三)2001户以上的可以设9人。社区居委会成员根据需要安排为专职或者兼职。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工作任务和经费情况聘请专职社区工作者。要引导选民把思想作风好、办事公道、廉洁正派、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年富力强的人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
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办法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办理。
社区居民小组的划分由社区居委会根据本社区的规模、生活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意见提出分设计划,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三)明确社区居委会的任务
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社区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有以下六项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社区居委会的任务和职能以服务为主,不能随意扩大,更不能赋予行政以至执法上的权限。
(四)推进社区的规范化建设
1.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议事决策制度。
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是社区建设的一个主要目标。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以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依照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具体职责,以及会议规则、会议程序、议事办法,明确社区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凡社区的大事尤其是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社区居委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确定、社区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及经费筹集方案,社区集体经济项目及公益事业立项和承包方案,居委会3年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居民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居务公开的具体办法和要求等,都要提交社区居民会议讨论,按民主的原则作出决定,真正做到民主决策。
2.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按照民政部下发的《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及省民政厅下发的《全省社区建设示范街道基本标准》,认真规划、建设和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在社区调整、划分时,要规划好社区居委会办公和社区服务活动的场所。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要规划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福利服务活动中心)。城市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和社区的实际需要,指导、帮助社区居委会逐步解决基础设施问题。
3.切实解决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社区建设经费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编制由当地政府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及本实施方案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待遇由当地政府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费标准核补;兼职人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给予补贴。社区居委会成员及社区聘请的专职工作者的工作人员经费和社区的办公经费,应纳入区(县、市)的财政预算,以切实保证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得到落实。社区各项建设经费(社区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社区建设活动的经费等),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
4.建章立制。
社区居委会在公布选举结果后的5天内,召开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15天内,街道办事处(镇)党委、政府要帮助和指导社区居委会召开会议确定本届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的分工;提出内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社会福利、文教卫生等工作委员会的方案,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居务公开制度(草案),在1个月内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社区居委会应在选举产生后3个月内通过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五)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和运行机制
1.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社区组织建立后,在政府指导下,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明确各自职责:一是政府及政府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二是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职责进行清理、划分,明确各自职责。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政府部门对社区内的市政、市容、环境、绿化、市场、物价、城建、治安、计生、教育、卫生、科普、民政等行政管理任务,要进行梳理,凡是《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政府职能,应由政府独立完成,不得推给社区;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事项,凡可交由社会承担而又可采取公开竞标办法完成的,可由企事业单位、社区中介组织、社区或个体工商业者竞标方式完成;凡需要社区辅助完成而又不宜公开竞标的,应当委托社区承担,政府和社区要按照权利和义务、劳动与报酬对等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2.试行社区居委会议事层与执行层分离的工作运行机制。有条件的社区应试行“议行分设”体制,即社区居委会是议事层,其成员不脱离生产,不直接管理、从事社区日常工作事务。社区居委会,所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具体负责社区的各项工作,向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社区居委会的管理。不具备“议行分设”条件的社区,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以脱离生产,实行专职化,待条件成熟时再实行“议行分设”体制。
三、主要工作步骤
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和把城市居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办法。2001年我省已在部分市、区进行了试点,摸清了社区居委会的底数,取得了试点工作经验。今年要在全省全面铺开,并进行总结验收,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级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一)全面铺开阶段。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
借鉴试点工作经验,在全省各区、县(市)城镇全面铺开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把城市居委会改为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今年3月底前,各区(市、县)要制定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并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我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并按照民政部下发的《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的要求和省的部署开展创建示范区、示范街道、示范社区活动。
(二)总结验收阶段。2002年10月31日前完成。
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工作任务完成后,要抓好逐级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一般先由街道(镇)组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好补缺补漏工作。区(县、市)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省、市将组织工作组进行抽查验收。
各市、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把城市居委会改为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完成后,各地级市要将情况书面报告省委、省政府,抄送省民政厅。
四、加强对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把城市居委会改为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组织领导
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把城市居委会改为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要把宣传教育贯穿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工作的全过程,教育居民群众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增强社区意识;要结合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对原居委会的集体经济进行清产核资,由社区居委会接管,保证集体资产不流失;由几个居委会合并的社区,如属全体居民所有的集体经济,仍由原居委会的居民所有,社区居委会不能平调;原居委会的债权债务,要依法妥善处理;要妥善安置原居委会工作人员,尽量续聘为社区工作人员。
各地要及时铺开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工作,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统一于2002年上半年进行,以使全省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和农村村委会换届同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