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8]77号
  • 【发布日期】1998-10-13
  • 【生效日期】1998-10-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通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通告

(1998年10月13日穗府〔1998〕77号)

为加强本市市区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管理,保障道路畅通,美化市容环境,现就整治市区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路宽24米以上的市区道路两侧第一线范围内(含高架桥、人行天桥及高架桥桥底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998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
(一)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违法占用城市基础设施、道路规划控制范围和退缩建筑间距,以及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未经批准,在城市广场、绿化带、人行道上及在建筑物立面、楼顶上设置的广告标语。

二、凡在本市道路两侧第一线范围内设置的围墙,按规划要求需建设通透式围墙的一律修建为通透式围墙。

三、各区人民政府按区域管辖,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统一实施整治工作。

四、凡不按本通告规定期限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被强制拆除建(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单位或个人如对被拆除的建(构)筑物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被拆除建(构)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拆除工作的进行。

六、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拆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七、本通告自1998年10月13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