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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2002]20号)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2]20号
  • 【发布日期】2002-07-09
  • 【生效日期】2002-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2002]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200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网吧”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网吧”专项治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首都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国家、对人民认真负责的态度,深刻吸取“蓝极速网吧”火灾的沉痛教训,把开展“网吧”专项治理作为下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根据《通知》精神,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市第一、二阶段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落实情况,制定了本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三阶段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挂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落实责任制,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综合执法,加大查处和取缔非法“网吧”的力度,妥善处理取缔和关闭“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有渎职行为,以及为违法活动通风报信、提供保护的人员,要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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