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除市内 山头和城乡交通干线两侧坟墓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除市内
山头和城乡交通干线两侧坟墓的通告
(青政发〔1999〕90号)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保护土地资源,推动殡葬改革,现将平除市内山头和城乡交通干线两侧的坟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决定》的要求,凡在市区山头、城乡铁路和市级以上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暴露坟墓(头)必须于1999年6月底前平除。
二、市区山头和铁路、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坟墓,由丧主和有关人员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予以平除,逾期不平除的,按无主坟墓处理。迁移出的骨灰由当事人到殡仪馆寄存或登记进行撒海处理,或到依法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安置,或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和其他标记。凡从市区山头坟墓迁出的骨灰或骸骨不得擅自异地另置新坟埋葬。违者,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平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农村铁路、市级以上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坟墓由丧主和有关人员于6月底前予以平除、迁移,无主坟墓由市、区政府组织平除。平除坟墓的骨灰全部迁移到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深埋不留坟头、标记,近海的可以撒海处理,起出的骸骨可火化后再予以安置。逾期不平不迁的,由当地有关部门责令其平迁,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平迁坟墓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动员工作。民政、城管、公安、土地、规划、园林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法,共同做好平迁坟墓的工作。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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