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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3〕374号
  • 【发布日期】2003-11-12
  • 【生效日期】2003-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内政字〔2003〕37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其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示,接受竞价交易申请,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受让者的行为。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挂牌人,参与竞价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为竞买人。

第三条 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供地审批;

(二)挂牌出让公告;

(三)挂牌出让报名登记;

(四)接受挂牌出让竞价;

(五)确定挂牌出让地块的受让者;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条 凡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于挂牌出让开始前20日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条 挂牌出让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文号;

(二)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支付履约保证金、出让金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五)挂牌出让时间、地点、挂牌期限、竞价方法;

(六)其他有关事项。

挂牌出让公告必须在旗县级以上的当地媒体公开发布。

第六条 挂牌人应制定挂牌出让须知,在竞买人报名时告知当事人或在挂牌交易场所予以公示。

第七条 竞买人必须按挂牌出让公告规定时限,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汇入挂牌人指定帐户。并持有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或护照、保证金汇款凭证等材料,向挂牌人办理竞买申请手续。经挂牌人审查同意报名的,竞买人应填写竞买人登记表,由挂牌人和竞买人分别执存。

第八条 竞买人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地块;

(二)竞买人编号;

(三)竞买人身份情况(委托书、身份证等);

(四)委托关系;

(五)联系方式;

(六)竞买标的保证金数额;

(七)登记时间;

(八)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在挂牌出让公示期内,挂牌人应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地块的实地勘查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竞买人向挂牌人提出报价交易申请时,应填写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由竞买人签字(盖章)后,通过交易窗口递交挂牌人。挂牌人在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报价单上加盖专用章后,即视为承诺,竞买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竞买报价单。

竞买报价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挂牌人执存,一份由竞买人执存。

第十一条 竞买报价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人名称、住所和编号;

(二)竞买地块;

(三)竞买报价;

(四)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在挂牌出让期限内,挂牌人应在其挂牌交易场所内随时公开当前报价,并在挂牌出让竞价公示栏内公布最新竞买人编号、出价及出价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竞买人在挂牌出让出价申报期限内,可以多次填写竞买报价单加价竞买,其加价最低幅度必须等于或高于挂牌出让须知规定的具体挂牌出让地块的加价幅度。

竞买人每次竞买报价不得低于挂牌出让公示栏公布的报价和挂牌人已受理的竞买人的报价。

第十四条 挂牌出让期限届满,挂牌人按以下办法确定竞得人:

(一)挂牌出让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其报价高于底价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为竞得人。

(二)挂牌出让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竞买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公开挂牌出让期限届满当日,由挂牌人依据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及前款规定确定竞得人。

第十五条 挂牌出让期限内无人竞买,竞买人报价均低于挂牌出让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出让终止。挂牌人可重新调整挂牌出让底价,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挂牌出让。

第十六条 挂牌人应在确定竞得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竞得人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通知书》,竞得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七条 每宗地挂牌出让成交后,挂牌人应将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须知、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成交通知书存根等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挂牌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挂牌出让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九条 挂牌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挂牌出让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挂牌出让活动。

第二十条 竞买人实施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挂牌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得人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通知书》规定时间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出让金等有关价款的,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施行后,各地区应制订《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部管理规则》,具体指导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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