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1998年8月13日穗府〔1998〕6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年度考评指标,制订了广州市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年度考核指标(见附件一)和广州市1998年度国家粮食定购任务表(见附件二),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穗府〔1998〕57号)的有关规定,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粤府〔1998〕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粮食流通体制率先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保证市场供应,为实现国民经济“高增长、低通胀”起了重要作用。但当前仍然存在着政企职责不清,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体系不完善,生产与市场需求脱节,亏损增加等突出问题,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加以解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是当前进一步深化改革中要解决的重点,必须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5号)及有关配套文件。按照“四分开一完善”和“市场导向、明确职责,加强调控、确保平衡,转换机制、搞活流通”的原则,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丰歉年景都能调控自如的粮食流通新体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企分开,明确权利、责任、义务
(一)粮食流通工作必须实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彻底分离。要建立精简、统一、高效、有权威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要坚决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好粮食流通。
(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各级政府不得规定企业上缴利润,不得擅自调用企业的财物。
(三)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和委托代理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所、站、库)都必须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粮食企业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粮食收购、调拨、进口以及其他政策性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和价差由政府核定拨补;或与政府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五)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改革产权制度,推进资产重组,促进企业改组、联合、兼并、发展跨省市、跨行业的大型企业和连锁经营。要抓好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多种经营,下大力气抓好扭亏增盈。要实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程,直接从事收储业务人员要在3年内减少到现有人员的一半。
(六)全省粮食收储企业(即国有粮所、粮站、粮库及所属尚未独立核算的粮食加工厂)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彻底划开,人、财、物分离,成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负债和必要的资本金。
二、全面落实“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
(一)省政府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和流通管理。主要职责:1.开拓粮源,保护粮食生产,下达粮食生产计划,安排粮油进口计划,指导建立长期稳定的省间粮食购销关系,搞好全省粮食总量平衡;2.制定粮食购销政策,下达粮食定购和市场收购计划、地方储备计划以及落实省级风险基金规模和安排使用;3.抓好粮食流通设施规划,规范流通秩序,推动粮食市场体系的发展;4.制定和落实新老粮食财务挂账消化措施,管好用好粮食收购资金,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坚决杜绝挤占挪用;5.负责省级储备粮食的管理并承担费用、利息、损耗和轮换差价;6.在全省性的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时,通过实施收购保护价、销售最高限价和省级储备粮食吞吐等方式调节市场;7.制订粮食法规,并组织实施;8.检查督促市县政府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任务。
(二)地级以上市政府对辖区内的粮食生产和流通负全面责任。主要职责是:1.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按市场需求优化品种结构,组织省内和省间余缺调剂,确保辖区内军需民食和总量平衡;2.落实粮食定购和市场收购计划,根据省确定的指导目标价,具体制定本市定购粮收购价、余粮收购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3.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粮食储备制度,负担本级储备粮食的费用、利息、损耗和轮换差价;4.落实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帐措施,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到位。落实市、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确保粮食政策性费用落实到位;5.搞好粮库、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维修;6.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扶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7.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流通秩序;8.完成省政府交办的粮食工作,对县(市、区)政府执行粮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任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继续实行粮食工作责任制考评制度,考评内容为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定购、总量平衡、储备、粮食风险基金6项指标。
三、落实粮食生产面积,坚持定购粮政策,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
(一)粮食稳产增产是确保总量平衡的基本保证。全省每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5000万亩以上。要增加对粮食生产的投入,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栽培技术,确保全省粮食总产量稳定在190亿公斤原粮以上、省内粮食自给率达到70%以上。积极引导农民种植市场畅销的品种,淘汰滞销品种。
(二)坚持粮食定购制度。根据耕地面积和农民余粮变化情况,全省定购粮任务由20亿公斤调整为18亿公斤贸易粮。在确保落实省下达定购计划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对县、镇、户的任务自行调整,并以市为单位报省备案。定购任务由市、县、镇政府逐级下达到农户,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农户衔接落实。公粮继续征收实物。为确保粮食总量平衡,议购粮收购计划由10亿公斤调整为12亿公斤贸易粮。
(三)在正常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市场粮食销售价格常年放开,随行就市。
(四)为了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继续实施粮食收购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政策。省政府每年制定收购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的原则和调控指导目标,确立指导目标价。市政府根据省的指导目标价和当地粮食生产成本与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具体价格,报省政府备案确认;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制定收购保护价、销售最高限价。
按中央规定的原则,今年我省粮食收购的指导目标价是:每50公斤三级早灿稻谷定购粮收购价为60元,余粮收购保护价为55元。各市根据生产成本和财政承受能力,并使农民得到适当的收益的原则确定本地定购价、保护价的具体价格。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品种有差价,滞销品种的收购价格可适当低一些。
(五)坚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本地农民的余粮,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不准限收、拒放、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粮食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乡统筹、村提留”以及其它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准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提留款。对违者要严肃查处。
(六)坚决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的政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者变相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粮食零售市场继续放开搞活,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它已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不规定统一销售价格,由企业随行就市。
(七)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实行单独核算,未销售前的利息、费用由市政府负责。特殊情况下,按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按最高限价销售和发生亏损,由市政府负责;销售后获得利润,归市政府用于增加粮食风险基金。执行省定的定购价、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原则上按上述原则处理;必要时按3:3:4的比例由省、市、县政府分担市场价与成本价的倒挂差额。
(八)市场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要采取吞吐储备粮和进出口粮食等经济手段调节市场供求,保持粮价的相对稳定。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按保护价及时入市收购,适当增加储备;当市场粮价上涨达到或超过政府调控价格目标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及时抛售储备粮,增加市场有效供给,稳定市场粮价;上述运作,先由市或县政府用本级储备粮供应市场,确有困难时再动用省级储备粮予以支持。
(九)省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抛售价格,按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的原则,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粮食局等部门核定;市、县储备粮的价格,由市、县政府确定。
四、加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手段
(一)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
1.合理调整粮食储备任务。广州、深圳和地级市政府所的在城市,储备粮规模要不低于其居民口粮6个月的销量,其他县(市)不少于居民口粮3个月的销量,省级粮食储备不少于全省1个月的销量。在确保政府掌握有效调控粮食市场手段和稳定粮食储备的前提下,要进一步研究丰年最低储备和歉年最高储备的办法。
2.储备粮业务由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有条件的应建立专储机构,也可以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代为储备。
3.储备粮与经营周转粮必须分开,库点相对集中,真正做到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储备粮食未经粮权所属政府批准,不得动用。
4.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在农发行的专户中直接拨到储备单位。储备粮食管理费用、贷款利息以及收储、移库、轮换费用和差价,由粮权所属政府负责用粮食风险基金拨补。抛售储备粮,盈利归粮权所属政府用于增加同级的粮食风险基金;如发生亏损,由粮权所属政府负责用粮食风险基金拨补。抛售现有储备粮食发生的盈亏,按原规定执行。
(二)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要按照中央确定的原则和配套比例,确保落实。市、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配备,要与储备粮规模和调控粮食市场需要相适应,原则上不得少于省政府下达的规模。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及时划入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连同所得利息并作风险基金使用,由财政、物价、粮食部门共同管理。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和轮换抛售差价补贴;粮食企业因按政府定价收购粮食,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而又不能及时顺价出售,流转费用提高所增加的补贴;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抛售储备粮发生的差价补贴。
五、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搞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
(一)健全粮食市场体系,规范流通秩序。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粮食收购业务必须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担。严禁任何个人和非粮食收储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单位、企业用粮,只能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或者到县以上批发市场购买。粮食批发业务,实行批发准入制度。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有必要的经营设施,承担与其经营能力和规模相适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等,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核发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检查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同时,进一步放开、搞活零售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
(二)建立省内批发市场与国家和各省批发市场、粮油信息中心联网的市场信息交易网络。要抓紧制订地方粮食法规,依法管理粮食市场,规范粮食流通秩序。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三)各级政府必须按照省下达的“九五”粮库建设计划,抓紧落实资金,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要尽快建成以新沙港机械化粮库为龙头,围绕一系(珠江水系)三线(京广、广梅汕、广茂湛铁路沿线)选点布局的粮食储备和中转网络。今后要根据粮食储备的需要,按照省库省建、市县库市县建的原则,分级负责搞好粮库建设。对现有粮库,要根据省粮食生产情况和物流方向,组织改造维修。省政府将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维修粮食储备设施,市、县政府也要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维修资金。要尽量利用社会和军队闲置仓储设施,发展散装运输、储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要抓紧粮油批发市场、销售网点的建设和改造,所需资金由企业和政府共同解决。
六、按期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改进资金管理办法
(一)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包括财政应补和企业自补的挂帐)各地要按照原定的计划在今年内消化。对1992年3月31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中因财政与企业意见不一致而未消化部分,要通过近期的审计重新认定,分别落实政府和企业的消化责任。
(二)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由审计部门牵头会财政、农发行、粮食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制订的清理办法进行审计清理,制定消化方案,并将清理结果和消化方案报送省审计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方案的亏损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
(三)对纳入消化方案的亏损挂帐,其本金和利息按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年消化”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统一筹措资金,按中央的要求,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在3年内负责消化解决。各市要做出计划,财政要压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消化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年归还一定亏损挂帐本金。为帮助市县在期限内消化粮食企业亏损挂帐,省财政对个别困难市县给予垫付一部分资金,以后由有关市县逐年归还。
(四)从1998年6月1日起,粮食企业不允许发生新的财务挂帐。1997年按政府定价收购仍未销售的粮食,致使经营周转库存增加,流转费用增大,而又不能顺价销售发生的亏损,原则上由同级政府负责。按政策规定应拨付的各项费用、利息、价差补贴不到位而造成新增财务挂帐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在税收返还款中扣回,归还占用银行的贷款。
(五)市、县财政近年欠拨的储备粮油费用、利息、价外补贴和其他费用,要在今、明两年内补足。截留和挪用上一级财政拨给的政策性费用、利息、补贴,要在今年年底前归还给粮食企业用于抵补占用的银行贷款。
(六)粮食收购储备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和封闭运行的原则供应和管理,根据收购、储备进度,保证资金的供应,坚决实行“钱随粮走”,做到钱货两清,足额还贷。加强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全过程监管。对挤占挪用收储资金的,要坚决查处并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或者不按政策收购粮食的问题,由市、县政府负责,并限期收回挤占挪用的资金。对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对亏损挂帐的清理,落实还款责任,限期归还。
(七)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积极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补规定由财政负担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储备粮食贷款实行分段计息办法。
(八)粮食商业、工业和多种经营等附营业务所需贷款,与粮食收储贷款分开,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已由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要尽快划转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将附营业务占用资金从收购资金中彻底分离出来。
(九)粮食收储企业按定购价和保护收购粮食以及代理粮食储备,所需贷款由县(市、区)粮食局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粮食收储业务结算中心统一办理,统贷统还。
七、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商品。切实抓好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顾全大局,紧密配合,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坚决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市长、县长负总责,分管副市长、副县长全力抓,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以极端负责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政府要纳入当地职工再就业规划统一安排,对国有粮食企业和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要保证改革过程中,企业债权债务的落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务必达到预期的改革目标。
附件一: 广州市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年度考评指标表
单位:折合贸易粮.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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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定 购 平 衡 ┃
┃县级市、区│播种面积 │总 产 ├─────┬────┬─────┨
┃ │ │ │ │调减 │调减 ┃
┃ │(万亩) │(原粮) │原任务 │ │ ┃
┃ │ │ │ │任务 │任务 ┃
┠─────┼───────┼──────┼─────┼────┼─────┨
┃全市合计 │269 │99000 │22438│2188│20250┃
┠─────┼───────┼──────┼─────┼────┼─────┨
┃一、市 区│39.67 │14500 │1642 │362 │ 1280 ┃
┠─────┼───────┼──────┼─────┼────┼─────┨
┃1内四区 │0.06 │20 │ │ │ ┃
┠─────┼───────┼──────┼─────┼────┼─────┨
┃2外五区 │39.61 │14480 │1642 │362 │1280 ┃
┠─────┼───────┼──────┼─────┼────┼─────┨
┃ 黄 埔 │0.22 │60 │ │ │ ┃
┠─────┼───────┼──────┼─────┼────┼─────┨
┃ 白 云 │38.50 │14100 │1549 │362 │1187 ┃
┠─────┼───────┼──────┼─────┼────┼─────┨
┃ 天 河 │0.08 │20 │ │ │ ┃
┠─────┼───────┼──────┼─────┼────┼─────┨
┃ 芳 村 │0.07 │20 │ │ │ ┃
┠─────┼───────┼──────┼─────┼────┼─────┨
┃ 珠 江 │0.74 │280 │93 │ │ ┃
┠─────┼───────┼──────┼─────┼────┼─────┨
┃二、县级市│229.33 │84500 │20796│1826│18970┃
┠─────┼───────┼──────┼─────┼────┼─────┨
┃ 从 化 │47.62 │15800 │2095 │184 │1911 ┃
┠─────┼───────┼──────┼─────┼────┼─────┨
┃ 花 都 │51.10 │19100 │4335 │381 │3954 ┃
┠─────┼───────┼──────┼─────┼────┼─────┨
┃ 番 禺 │53.47 │23220 │9220 │810 │8410 ┃
┠─────┼───────┼──────┼─────┼────┼─────┨
┃ 增 城 │77.12 │26380 │5146 │452 │4694 ┃
┗━━━━━┷━━━━━━━┷━━━━━━┷━━━━━┷━━━━┷━━━━━┛
┏━━━━━━━━━━━━━━━┯━━━━━━━┯━━━━━━━┯━━━━━━━━━━━━━━━━━━┓
┃ 总 量 平 衡 │ 储备粮食规模 │ 风险基金规模 │ ┃
┠───┬───────────┼───┬───┼───┬───┤ ┃
┃ │ 收 支 缺 口 │ │已下达│总规模│已下达│ 备 注 ┃
┃总销售├───┬───┬───┤总规模│ │ │ 计划 │ ┃
┃ │ │本地市│省外采│ │计划 │(万元)│(万元)│ ┃
┃ │ 合计 │场收购│购和进│ │ │ │ │ ┃
┃ │ │ │口 │ │ │ │ │ ┃
┠───┼───┼───┼───┼───┼───┼───┼───┼──────────────────┨
┃215000│194750│13400 │181350│50600 │31100 │24300 │15500 │1、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按市计委已下 ┃
┠───┼───┼───┼───┼───┼───┼───┼───┤ 达计划。 ┃
┃115845│114565│970 │113595│37700 │26300 │17320 │11050 │ ┃
┠───┼───┼───┼───┼───┼───┼───┼───┤2、粮食定购任务根据人口、耕地产量变 ┃
┃62452 │62452 │ │62452 │ │ │ │ │ 化情况进行调整。 ┃
┠───┼───┼───┼───┼───┼───┼───┼───┤ ┃
┃53393 │52113 │970 │51143 │ │ │ │ │3、粮食总销售按各市人口、社会消费安 ┃
┠───┼───┼───┼───┼───┼───┼───┼───┤ 排下达。本地市场收购计划按调减后┃
┃5169 │5169 │ │5169 │ │ │ │ │ 的定购粮任务按比例相应增加市场收┃
┠───┼───┼───┼───┼───┼───┼───┼───┤ 购计划。 ┃
┃32711 │31524 │930 │30594 │ │ │ │ │ ┃
┠───┼───┼───┼───┼───┼───┼───┼───┤4、储备总规模按省政府规定:地级市政 ┃
┃9524 │9524 │ │9524 │ │ │ │ │ 府所在城市按半年销量,其他县级市┃
┠───┼───┼───┼───┼───┼───┼───┼───┤ 按3个月销量确定。 ┃
┃5091 │5091 │ │5091 │ │ │ │ │ ┃
┠───┼───┼───┼───┼───┼───┼───┼───┤5、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按国务院关于 ┃
┃898 │805 │40 │765 │ │ │ │ │ 要与储备粮规模和调控粮食市场需要┃
┠───┼───┼───┼───┼───┼───┼───┼───┤ 相适应来测算确定。 ┃
┃99155 │80185 │12430 │67755 │12900 │4800 │6980 │4450 │ ┃
┠───┼───┼───┼───┼───┼───┼───┼───┤6、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的“已下达 ┃
┃8045 │6134 │1260 │4874 │2330 │660 │710 │450 │ 计划”,是各县级市已落实,继续作┃
┠───┼───┼───┼───┼───┼───┼───┼───┤ 为今年年度考评指标。 ┃
┃23778 │19824 │2580 │17244 │2760 │1130 │1500 │960 │ ┃
┠───┼───┼───┼───┼───┼───┼───┼───┤7、白云区调减任务数含农田历史遗留问 ┃
┃49706 │41296 │5520 │35776 │4190 │1910 │2840 │1810 │ 题297.30万公斤 ┃
┠───┼───┼───┼───┼───┼───┼───┼───┤ ┃
┃17626 │12932 │3070 │9862 │3620 │1100 │1930 │12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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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广州市1998年度国家粮食定购任务表
单位:贸易粮.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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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调减后实际任务 │
单 位 │ 原任务 │ 调减任务 ├───────┬───────┤
│ │ │ 合 计 │其中:夏收粮 │备注
─────┼───────┼──────┼───────┼───────┼──
合 计 │22438 │2188 │20250 │16200 │
─────┼───────┼──────┼───────┼───────┤夏粮
一、市 区│1641.79│361.73│1280.06│1024.05│收购
─────┼───────┼──────┼───────┼───────┤任务
白 云│1548.90│361.73│1187.17│949.74 │按全
─────┼───────┼──────┼───────┼───────┤年8
珠 江│92.89 │ │92.89 │74.31 │0%
─────┼───────┼──────┼───────┼───────┤安排
二、县级市│20796.21│1826.27│18969.94│15175.95│。
─────┼───────┼──────┼───────┼───────┤
番 禺│9220.26│809.70│8410.56│6728.45│
─────┼───────┼──────┼───────┼───────┤
增 城│5145.90│451.90│4649.00│3755.20│
─────┼───────┼──────┼───────┼───────┤
花 都│4334.75│380.67│3594.08│3163.26│
─────┼───────┼──────┼───────┼───────┤
从 化│2095.30│184.00│1911.30│15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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