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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渝委发[1997]6号
  • 【发布日期】1997-02-21
  • 【生效日期】1997-0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渝委发〔1997〕6号 1997年2月21日)

自1993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以后,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了我市个体贯彻落实,促进了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固素,成为各地经营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国家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因素,成为各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国家税收和地方财力的一个重要来源,成为吸纳社会劳动力的一条重要途径。但是,与全国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不很适应,比重过小。当前,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正面临新的历史机遇,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搞好国有企业的同时,大力推进个体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1.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正确处理“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关系,在全市形成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大气候,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增加我市经济总量和效益,繁荣我市经济的一项战略措施,摆上位置,列上重要议事日程。尤其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差的地方,思想要更加解放,胆子要更大一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2.各级党委和政论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之中,使之与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的总体要求相衔接,使个体私营经济有长期发展的目标。这样,既有利于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又有利于实现我市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需要。
3.进一步搞好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试验区。试验区要在观念、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有所突破,允许试验区根据本地实际民政部制定更加灵活和宽松的政策措施,为全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经验,作出示范。要在总结现有试验区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扩大试验范围。
4.正确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注意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三峡移民安置、支柱产业配套、小城建设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相结合;要注意引导个体私营经济采取承包、购买、租赁、兼并、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中小型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促进企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要注意引导企业以质量为中心,效益为目标,逐步使企业向企业制度转变,向资金技术型转变,产品向优质名牌型转变,向出口创汇型转变。
5.规范管理,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服务水平。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能力合作,规范管理行为,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促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有关行政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规范其生产经济行为和财务管理,引导他们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照章纳税交费。
6.依据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扶持效益好、有优势的私营企业。既要培育一批投入少、见效快的劳动密集型和私营企业,注意发展第三产业,又要培育一批上规模、上水平的技术密集型、科技型私营企业,以增强实力,提高效益。对列入50强和外出返乡兴办实业以及与库区移民、扶贫开发相关的私营企业,要在贷款、税收、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那些重点产业以及私营企业兼并、购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后的转产项目要给予政策扶持,使期业主有业可创,有利可图,以吸引更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政策引导下健康发展。
7.进一步放宽登记注册条件,简化办照手续。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服务观念,采取便民措施,实行政务公开,一站式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办证、办照提供方便。除办理采掘、建筑、车船运输、药品等外,其他许可证均不作为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收缴、扣押、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收缴、扣押、吊销。对乱收执照而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照《赔偿法》处理。
8.发挥好税收的调节作用。公平税赋,涵养税源。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对街道乡镇集体企业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投资方向调节税,可申报减税或零税率;新办从事咨询、信息、技术等中介服务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从开办之日起,全额返还所得税2年,减半返还所得税3年;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服务业、餐饮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私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免所得税1年;私营企业对亏损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兼并,从盈利年度起,先用利润弥补亏损,补亏完毕后,再全部返还所得税2年,减半返还所得税2年;对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以及按政府规定定额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支出,允许税前对支。
9.坚决治理“三乱”,严格控制收费。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统一制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卡》,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缴纳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单位。收费部门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坚决执行国家法规,禁止一切部门向私营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凡在商品交易市场中的行政性收费,应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家收取,一票包干,再按规定昔拨给有关部门。对执法人员利用取权,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甚至借故进行敲诈勒索的,要按照党纪、政纪、和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10.切实改善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以符合产业政策、经营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在信贷、资金结算、贴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城市合作银行应重点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服务。金融机构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互助基金会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发挥融资作用,帮助解决城乡个体工商房、私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11.要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个体、私营企业的财产,不得强制非法改变个体私营业主财产的权属关系。要认真清理产权主系不明的“私挂公”企业。对目前一些产权关系不明确的私营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创造条件,允许他们恢复本来面目。对在明晰产权关系中出现的问题,具体民政部具体对等,协商处理。今后,凡属自然人出资新办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政法机关要及进查处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以及从业人员侵吞企业资产的案件,以维护其合权权益。
12.积极妥善地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商、办厂需用土地,只要符合用地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原则,经审批后,县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市场是发展经济的载体,各级政府要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市场,搞好交通、通讯、金融服务等配套设施,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培育发展好适合当地特点的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
13.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市的有关部门对确有出口创汇能力和私营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为实力强、素质高的私营企业争取自营出口权;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外商兴办三资企业,发展边境贸易,进行海外投资。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出境商务洽谈、建厂办店、技术交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办理;对香港地区有商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按规定要求为其办理往返证件,以方便其业务开展和信息交流。
14.认真清理、取缔无照经营。为更好地保护合法经营,要坚决制止以证代照、以票代照的非法行为。坚持清理整顿与疏导相结合,对符合办照条件的应及时核发营业执照,使其合法经营;对条件或手续不完全具备的,可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在划定的摊区经营。
15.根据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情况,注意安排个体私营代表人士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和群团组织,充分挥个体私营经济代表人士的参政议政作用。
16.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的素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要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法律知识,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富裕与奉献、竞争与诚信、自强与自律的关系,依法经营,勤劳致富,为实现共同富裕做出贡献。私营企业要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确立长远的发展目标,逐步建立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
17.成立重庆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个体私营经济统筹规划、领导,研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处理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各区市县应有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 领导。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贡献大、成绩显著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8.建立和完善个体私营经济领域中党组织和工会等群团组织。有条件的私营企业要逐步建立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属地化管理。要逐步建立工会组织,通过工会开展职工教育,协调员工与业主的关系,调解纠纷。
19.充分发挥工商联的积极信用。按照中共中央〔1991〕15号文件精神,工商联作为党领导下的以统战性为主,兼有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要配合党和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政府部门应支持工商联认真履行职能,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在发展我市个体私营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
20.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个协、私协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开展工作,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开展政治和业务知识培训,交流经验,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守法经营,优质服务,健康发展。
21.“两市一地”、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和近郊21个区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庆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职能部门落实《决定》的督促检查,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有关法规、政策及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22.本规定各项内容,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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