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厅级干部标准住宅建设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厅级干部标准住宅建设方案
(1998年10月14日宁党办〔1998〕51号)
为了加强我区党政机关厅级干部标准住宅的建设和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的指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
按照银川市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和我区区级机关干部职工现住房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房改趋势,拟在近期内对党政机关厅级标准住宅建设采取“四统一、一集中”即“统一征地、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分配、集中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
完善房地产管理制度,规范厅级住宅建设,取消各厅(局)级干部住宅直接向计委、财政请款的做法,使厅级标准的住宅建设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集中财力,讲求效益,避免盲目性、随意性。选择离城市较近的地段,尽快形成相对集中的自治区区级机关厅级干部住宅小区。
二、适用范围
厅级标准住宅适用范围为正副厅(局)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其它领导干部。解决的对象首先是无房户;其次是现住房面积不够标准的(优先考虑任职时间长的)。
三、标准
厅级住宅按经济适用型住房进行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面积:厅级住宅每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可设前后阳台,阳台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之内;层高不超过3米。
2、设施:按单元式楼房建设,不建庭院式二层住宅;平面设计合理适用,暖气、电炊、热水、电话、有线电视接收天线等配套设施齐全;小区内规划绿地,公用设施按建设部部颁标准建设。
四、资金来源
采取集资建房,由区计委、区财政各拨付规划总投资的15%;银行贷款40%;住户交纳30%。新建住宅直接进入房改,回笼资金,滚动开发,良性循环,减轻财政负担。
五、组织实施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房办和党委办公厅房管处共同组织实施。在近期内尽快选择建设用地,征地100亩,建设自治区区级机关厅级干部住宅小区,做好前期规划设计工作,分期建设,98年年内开工,99年底完成首批计划任务。小区建成后,要实行高起点、高水平的物业化管理。
两地两市及厅局级事业单位的厅级干部、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正副主任医师的标准住宅,由各地市、各单位参照本方案规定执行。
六、本方案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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