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1998年10月15日武政办〔1998〕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力发明电〔199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出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增强建设工作质量意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搞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二、各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本地企业,要降低资质等级,或限定承包范围,或取消资质。对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不到位的外地来汉企业,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或由年度注册改为单项注册,或清退出武汉市。
三、严格实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工序、材料、设备要认真把关,责任到人,确保不出质量问题。
四、严格建设项目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五、严格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市、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监督,未经监督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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