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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转发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3
  • 【发布文号】浙劳薪[1994]89号
  • 【发布日期】1994-05-20
  • 【生效日期】1994-05-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转发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转发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浙劳薪〔1994〕89号(1994)财工33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经委、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部发〔1994〕72号《 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解决企业工资问题,必须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逐步建立适应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保障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二、这次增加企业工资,应在搞好分级分类管理和工资水平综合平衡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承受能力、工资增长幅度、工资水平等情况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各市、地、县可在省核定的弹性工资计划内自行妥善安排。职工人均月增工资在50元以内,增加的工资总量列入企业成本,并按以下情况适当核增工资总额。
1、凡实行工效挂钩或“两低于”办法的企业,按一九九三年末职工人数计算,核入一九九四年工资基数(也可以一九九四年当年按实单列,次年调整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2、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按一九九三年末的职工人数,核增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3、少数仍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原则上按一九九三年末的职工人数,核增工资计划数。
4、部分经营性亏损和少数特殊困难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先核增工资总量,后由企业创造条件逐步到位的办法。

三、这次增加企业工资的对象为一九九三年末在册职工(含离岗退养人员)具体使用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不搞平均分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合理拉开差距。企业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经营者的增资按管理权限审批。

四、相应提高企业新进人员熟练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拟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普通工种按不低于170元(包括原标准工资和各种价格补贴)掌握,其他各类新进人员的初期工资的档次按高于上述水平由企业自行确定。

五、核增工资总量的审批程序。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实行工效挂钩和“两低于”办法的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实行其他办法的须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核准增加的工资总额记入《工资总额手册》,相应调整1994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银行据此支付。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核增了1994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非工效挂钩企业,这次不再重复核增工资总额。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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