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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 竞赛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82903
  • 【发布文号】新劳职字[1998]252号
  • 【发布日期】1998-10-23
  • 【生效日期】1998-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 竞赛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
竞赛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新劳职字〔1998〕2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劳动(劳动人事)局(处)、工会、团委、妇联、工商局,自治区各委、厅、局、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工会、团委、妇联,新疆军区,中央驻疆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我们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劳动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总工会
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妇女联合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 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三级。每级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的竞赛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为二类竞赛。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岗位要求,鼓励并组织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经营)紧密结合。

第七条 为统一协调、管理和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自治区成立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厅);各地、州、市及自治区各行业(系统)也应成立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并设办公室。各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地本行业(系统)的职业技能竞赛实施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由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统一组织,劳动厅会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安排。
自治区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排,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 自治区及地州市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进行。

第十条 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每年举办一次,但同一工种(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二至三年举办一次。
自治区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确定竞赛工种(职业)和时间。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职业)为技术要求高、覆盖面广、通用性较强的工种(职业)或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每一工种的参赛选手不得少于20人。否则,竞赛自行取消。

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根据现行的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的高级工标准命题;地州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按中级工标准命题。

第十四条 参赛选手应符合竞赛主办单位规定的参赛年龄、工种技能等条件要求。
参加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应当是通过地州市级竞赛选拨的优胜者;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也可由有关地区、行业或企业直接推荐,推荐条件由竞赛主办单位确定。
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须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审查、推荐,并由个协、私协按照竞赛程序组织参赛。

第十五条 地、州、市及自治区级竞赛均须聘任具有良好职业道道和技术水平的裁判员,裁判员应在具备资格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中聘任,地、州、市及行业(系统)如没有认定具备资格的考评员,也可在高于竞赛等级标准的专业技术或技术等级的人员中聘任,但均须经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发给聘书。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作单位及各自的职责。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公证。

第十八条 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分行业(系统)预选赛、地州市级选拨赛和自治区决赛三个阶段。

第十九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费、设备、场地及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
(二)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规则;
(三)熟悉竞赛工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区外组织或区外组织驻我区的办事机构,在我区举办或与区内机构联合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报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区内单位举办由境外人员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报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区外及国际技能竞赛的选手,由各级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从参加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中选派,也可以通过选拨赛或推荐方式产生,但应当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的经费,可以采取主办单位出资、适当收费参赛费、社会赞助或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等各种方式筹措资金。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竞赛为名滥收费、滥集资。

第二十三条 对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可以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工种(职业)获第一名的选手,由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授予“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自治区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第一名的选手,由主办行业授予“××年度自治区××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按高级工标准命题,试卷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参加竞赛的选手如“理论”与“操作”成绩合格,可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对获得第一名,且“理论”与“操作”成绩合格并且符合技师评聘条件者,由自治区劳动厅颁发《技师合格证书》。地、州、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按中级工标准命题,试卷由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参加竞赛的选手如“理论”与“操作”成绩合格,可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中级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地、州、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奖励办法,由地、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制定,报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部门或承办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建议对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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