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3〕18号
  • 【发布日期】2003-04-07
  • 【生效日期】2003-04-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2003〕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和治疗。

二、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以及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科普宣传,使市民群众在了解非典型肺炎的特征与预防方法的同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注意居室及工作场所的空气流通,一旦出现非典型肺炎的类似症状,能及时就医,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接受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对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证实病人、疑似病人,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实行隔离治疗;对临床证实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当在指定地点或者家庭内实行隔离并进行医学观察。上述人员对隔离措施和医学观察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对拒绝配合的,由公安部门协助采取隔离措施。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对非典型肺炎临床证实病人、疑似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等及所污染的场所和物品,按照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消毒,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临床证实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由其居住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安排。经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

二○○三年四月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