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办[2000]105号
  • 【发布日期】2000-09-26
  • 【生效日期】2000-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豫政办〔2000〕105号)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并与基本医疗基金分开核算。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3个方面:(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二)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三)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五、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要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层次相一致。各地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七、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财政补助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八、已经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地区,应尽快制定办法,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没有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要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同时实施。

九、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管理体制维持现状,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支持渠道不变。各地可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