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省农垦企业分离办学职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省农垦企业分离办学职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38号2001年5月1日)
一、关于分离的办学对象。
省农垦系统分离企业办学的对象是:
(一)农垦企业所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
(二)农场初级中学附设的高中(职高)班。
二、关于学校资产移交。按省政府苏政发〔2000〕4号文件精神,省农垦系统企业所办学校按下列规定办理移交:
(一)凡属学校所有的一切固定资产,包括校园内土地、校舍、设备、设施、仪器、图书资料等整体无偿移交。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要对学校校舍进行检查,如属危房的,应由农垦企业进行改造后移交地方。
(二)经考核留用的教职工所住公房的产权和使用权随学校一并移交。产权难以分割的,先移交使用权,产权则根据房改政策处理。
(三)学校移交前,应由农垦企业和地方政府商定清理债权债务的中止时间,债权债务由农垦企业负责清理和偿还。
(四)移交结束前农垦企业不得拖欠教职员工的工资。
(五)原属于学校所有的校办企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一并移交地方政府。对挂靠的校办产业一般不再挂靠,其他事宜由交接双方区分情况协商解决。
(六)地方政府和农垦企业在接到本《意见》后,应立即冻结待分离学校的所有资产,成立财务清算机构,确定清理登记时间,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妥善处理资产移交中的问题。
三、关于人员移交。
(一)各农垦企业在接到本《意见》后立即冻结待分离学校的人员编制,停止人员调动,并及时将分离学校教职工清册送所在地市或县(市)政府。
(二)由当地政府根据省编委苏编(1999)64号文、省教委苏教人(1999)49号文、省财政厅苏财行(1999)78号文件为标准。对场部中小学按城镇学校、分场小学按农村学校标准进行核编。
四、关于学校接收单位。农垦企业应分离学校由所在地县(市)政府负责接收,作为县(市)直管学校。此外移交的时间安排。列入移交范围的学校,在2001年7月1日一次全部移交。在此之前的这段时间内,要尽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移交工作到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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