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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办字[2002]108号
  • 【发布日期】2002-12-29
  • 【生效日期】2002-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2]10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三同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三同时”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价和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三同时”的工作
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和实行“三同时”,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内容,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现状监控、事后处理型转化为事前预防的重要措施,各级经贸、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管理力度,保证此项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河北省境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三)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四)属于《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险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六)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量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工作的管理
各级经贸、计划部门对列入第二条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而没有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审批初步设计。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
凡涉及办理生产与经营许可证、定点审批以及国家、省专项治理整顿与检查等事项,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应进行相应的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或专项安全评价。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价和安全“三同时”工作。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负责本地区同级经贸、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管理。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的机构,必须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河北省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具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机构要按照安全预评价技术规范及有关法规、标准,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工作。河北省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四、切实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工作责任制
各级经贸、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执行安全评价和“三同时”的规定。
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的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负责。凡应进行安全预评价而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竣工的应立即进行预评价,已经竣工投产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应当进行“三同时”的建设工程项目,但没有组织、没有参加或没有严格把关的,一旦发生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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