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 调节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
调节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8年11月3日闽政办〔1998〕21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若干意见
(省物委 1998年7月13日)
党的十五大提出“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是我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战略任务,为了更好发挥价格调节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为我省新一轮创业作出应有的贡献,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巩固和发展已经形成的首长负责、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物价工作格局。各级物价部门要当好各级政府的参谋,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提高对市场价格动态分析、预警的准确性,继续实行定期通报各地价格指数制度。通过各种措施,确保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为经济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物价能力。要根据《 价格法》和《福建省 价格管理条例》。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设立各类单项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应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并按《福建省 价格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其征收、管理和使用。价格主管部门按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征收的基金全额缴存财政专户,专款专用。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监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三、切实落实企业定价自主权,建立健全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按照绝大多数商品、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要求,重新修订我省地方定价目录,合理界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凡没有纳入中央定价目录和省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由企业自主定价,任何部门不得截留。严禁上级物价部门放开的价格又被下级物价部门管起来,或物价部门放开的价格又被其它部门管起来。
四、认真清理在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控价措施。对提价申报制度、备案制度、限价或差率管理等措施和办法进行清理,合理有效的可以继续保留,不合时宜的要及时改进或取消。
五、完善政府定价办法。政府定价要对全国或本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毗邻地区价格、全国平均价格和国际价格水平进行充分调查测算,做到依据充分、方法科学。要推行价格听证制度,提高定价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在制定和调整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尤其是有争议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以及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增加政府定价的透明度。
六、继续深化农产品价格改革,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粮食保护价、定购价,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要运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其他价格政策,保护已经形成相当规模、在本地有一定市场份额的“菜篮子”基地,稳定“菜篮子”商品的供求和价格,促进我省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物价部门要多为农产品产销双方提供价格服务,协调价格矛盾,进行价格仲裁,沟通渠道、促成交易,支持农业产业化,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七、改革电力、交通价格形成机制,理顺价格结构,促进基础产业发展。要在国家的指导下,利用当前电力供需及物价平稳的有利时机,抓紧研究出台电价改革方案。要按照“厂网分开”的原则改革电价形成机制,分别核定上网电价和输电费用,上网电价逐步实行同网同质同价,最终实行竞价上网。清理电价外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减轻下游企业负担。根据我省地铁和国铁并存的状况,根据不同线路特点,实行同一运价或“双轨”运价,并加快研究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新型铁路运价体制,促进地方铁路建设发展。为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的建设,要在对国内外路、桥收费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省现行的路、桥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要对公路客运票价实行优质优价,拉开档次分等定价。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联运运价,逐步做到一次收费,全程负责,提高我省运输服务的档次和水平。
八、加强对林产业、住宅业价格和收费的管理,支持我省支柱产业发展。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木材生产经营中不合理收费的决定》,制定合理的指导价格,制止林产品流通环节的乱收费,减轻林农和林产品加工业的负担,促进林产业的发展。加强对住宅业价格的管理,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条件。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制定对不同类型商品住宅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要按照国家规定,尽快建立城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确定公布制度,引导房地产价格合理形成。继续大力清理建设项目收费,降低住宅销售价格,使普通住宅的价格与现阶段广大消费者的收入水平相适应,促进住宅销售。通过建立商品房价格申报制度,查处在住房销售中的价格欺诈行为等措施,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房地产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切实解决房地产评估市场中多头评估、重复收费等问题,规范房地产评估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宅楼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
九、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产业的健康发展。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统筹兼顾以及分步到位的原则,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理顺水利工程供水和城市供水价格,初步建立起新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推动经营性水利工程、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进入良性循环。
十、重视旅游价格管理,培育旅游业成为我省重点产业。要按照充分考虑本地旅游业的整体效益和长远效益,有利于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的原则,调整旅游价格,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要整治旅游区内的价格环境,在加强基本门票价格管理的基础上,规范各种园中园收费、临展收费;要认真推行明码标价,严厉查处旅游区内服务和商品的价格欺诈行为。
十一、制定支持性的高新技术产品价格,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由政府定价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制定支持性价格,优质优价,充分体现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价格比。高新技术产品在试销期内可由企业自主定价,物价部门也可根据企业申请,制定支持性价格。对放开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应企业要求进行成本鉴证、价格认证,以提高产品的信誉。
十二、深化第三产业价格改革,促进公用公益事业的发展。在国家的统一布置下,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补偿机制,对医疗收费实行差别价格政策;对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收费,管住管好;对各种特需医疗收费,按市场供需状况,由医疗企业自主定价;根据简单劳动及复杂劳动的比价关系,适当提高各种医疗工作者的服务收费标准;为避免重复盲目的各种检查,适当从严控制各种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医疗收费标准;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医疗收费补偿机制的改革,争取年内实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在全省推广。
对城市自来水价格,即要本着有利于保障城市居民用水的需要,又要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进行改革。抓紧时间制定“两部制”(即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水价的改革方案,1999年拟在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市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对城市公共交通,要充分发挥“价格引导消费”的作用,建立不同的价格层次以满足不同的消费者的需要。同时,积极借鉴省内外经验,推行“体制、机制、票制”的综合改革,争取做到在不新增加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形成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交事业的发展。
对非义务教育中特殊消费,可以在形成竞争的基础上,实行更加灵活的价格管理形式,满足社会需要。要探索制定完善的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价格政策。继续保持现行的邮电资费政策,扶持我省电信事业的发展;对带有垄断性中继线租用业务收费要管严管好,以利于整个社会信息产业的发展;对带有竞争性的移动通信、电话信息业务等,采取适当灵活的价格政策。要配合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
十三、加强环保收费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改革超标排污收费及收费使用办法,合理制定各类排污收费标准,惩戒超标排污,发挥价格手段对保护环境的作用。
十四、加大“清费、治乱、减负”的力度,重点扶持省定的支柱、重点产业中重点企业(集团)的发展。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与财政部门一同继续加大“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力度,按各自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进行全面清理。对省定的项目和标准,采取边清理、边纠正的办法,不合理的坚决取消,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低,对重复收费的予以合并;属当地自立项目的,责成当地物价部门立即查处纠正。继续加大力度开展涉及企业的收费的专项检查,坚决查处各种不合法的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登记卡由企业持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主动填写,物价、监察、财政等部门加强查验监督。企业交费时有权利也有义务要求收费单位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对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当地物价、监察等部门举报。坚决制止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上岗培训自谋职业过程中的乱收费,并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首次再就业实行免交一切地方规费的办法,保证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
十五、加强农村物价管理,挖掘农村需求,带动经济稳步增长。要整顿农村电价秩序,加强农村电价管理,把过高的不合理的电价降下来,把减轻农民负担落到实处。要继续稳定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投入品价格,稳定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防止价格过度下滑,查处农产品流通中的乱收费行为,降低流通成本,使农民增产增收。要切实清理涉及农民的各种不合理负担,减少农民不合理的开支,扩大合理的消费支出,开拓农村消费市场。
十六、围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扩大价格服务领域。要发挥物价部门优势,大力开发信息资源,建立起万价云集的信息库。要加快全省物价系统计算机网络建设步伐,实现系统内联网,并逐步与社会上的信息库联网,要不断改进信息服务的方式,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语音查询、刊物资料等方式,向生产经营者提供快捷实用、准确可靠的信息服务,逐步实现价格信息产业化。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