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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播设施保护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1-17
  • 【生效日期】1997-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播设施保护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播设施保护的通告

(1997年1月17日)

为了维护广播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节目顺利优质播放,根据国务院《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江苏省〈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下列广播设施为保护设施:
(一)馈线、天线、拉线、地网、塔桅(杆);
(二)广播发射技术用房、调配室。

二、下列地域和空间为保护范围:
(一)中波发射天线周围250米的地域和空间;
(二)广播塔(杆)、拉线、地锚、标志物及其附属设施基础周边1米内的区域;
(三)架空广播馈线边线两侧各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和空间。

三、对广播设施的保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天线设备边界以外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群;
(二)在中波发射天线保护范围外新建建筑物的,建筑物的高度以发射天线周围250米保护区边界为起点计算,不得超过仰角3度;
(三)架设通讯线路及供电线路的,与天线设备的距离不得少于1000米;
(四)发射中心3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有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企业。

四、禁止下列危及广播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广播传送线路或塔(杆)上附挂电力线、通讯线以及设置电视接收天线;
(二)攀登广播塔桅和线杆,以及在塔(杆)、拉线或线路设施上栓牲畜、悬挂物品、种植攀附农作物;
(三)利用塔(杆)、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四)在架设的传送线路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的;
(五)向广播设施投掷物品或者射击的。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广播设施和标志物、警戒物。

六、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建筑施工、挖沟、取土、挖塘(池)、烧窑、定桩、钻探的;
(二)堆放垃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物品的;
(三)架设电力线路或者通讯线路的;
(四)种植树木或者高杆作物的;
(五)倾倒含有酸、碱、盐化学物品的液体的;
(六)其他危害广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广播电视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造成广播设施损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破坏广播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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