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 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
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政府同意《陕西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政发[1997]44号1997年9月22日)
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使职工拥有全部属于自己产权的住房,是我国改革旧的住房制度,建立新的住房制度的基本目标。在条件成熟的市、县(区)和部门实行以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公房,是把我省住房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促进建立新的住房制度的有力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按照省上的统一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确保这项改革措施平衡实施。有条件的地、市、县(区)和单位,要在统筹安全好财力,并把有关住房方面的补贴逐步纳入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加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力度,尽快实现住房分配的货币化,提高职工自己解决住房的经济能力。
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
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促进住房向商品化、社会化发展,提高个人住房自有率,促进住房资金周转、积累,改善居住条件,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是指购房人按国家规定的建房成本价格,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分期支付房价款,向产权单位购买具有全部产权住房的售房方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实行标准价与成本价并轨。即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上述单位不再实行标准价售房,也不再实行标准价集资建房,一律按照本办法对新建住房、腾空旧公有住房采用成本价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或者预售全部产权住房。停止一切福利性租用或分配公有住房。
凡已以标准价集资在建的住房,也要按照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出售。
第四条 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的职工均可采用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房改中已经用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可以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采取按分期付款方式以成本价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以获得全部产权。
第三章 分期付款购房条件
第五条 购房人申请成本价购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住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三)符合规定的住房标准;
(四)以自住为目的。
第四章 分期付款期限
第六条 以成本价分期付款购买公有住房,首次支付额按成本价的50%计收,其余房价款必须在约定期内付清。分期付款期限一般可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五种,可由购房人自愿选择。一次付清购房款可给予规定的折扣;凡以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和以标准价集资的住房,过渡到成本价住房时,必须按成本价50%补交其不足部分,其余的款项可以采取上述方式分期付清。
第七条 分期付款资金可从购房人的工资中逐月等额扣除,或从个人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中逐年扣除。付款的具体计算办法、付款的期限和付款期的利息,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35号)的有关规定比照人民银行同期公积金利率制定。根据还款年限的不同,实行差别利率。按照还款期限越短,政策优惠越多的原则,促进住房资金良性循环。
第五章 成本价确认
第八条 新建及腾空旧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按照竣工和腾空当年的成本价确认;
已售部分产权的旧公有住房和以标准价集资建设的住房的成本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按如下办法确认:
(1)1993年及此前出售的公有住房,按照1993年的成本价确认。
(2)1993年以后出售和以标准价集资并在规定期内竣工的住房,按照出售或集资当年的成本价确认。
一年后,凡以成本价购买已购公有住房剩余产权一律按过渡当年成本价确认。
各类公有住房的成本价,须经具备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由同级房改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后执行。
第六章 成本价付款的计价公式
第九条 采用以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售房,继续执行现行公房出售的相关政策和各项折扣。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新竣工和腾空旧公有住房出售计算公式:
每套(户)实际售价=[(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成新折扣率×已竣工使用年限)-现住房折扣额+成本价×(功能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本套(户)建筑面积。
(二)房改中已用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过渡到成本价时,补交差价款的计算公式:
1、1993年及1993年以前出售的补交差价款计算公式:
成本价×(1-已购住房产权比例)×(1-工龄折扣)×(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1+功能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本套(户)建筑面积。
2、1994年及1994年以后出售住房或已用标准价集资建房补交差价款计算公式:
[(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成新折扣率×已竣工使用年限)-现住房折扣额+成本价×(功能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本套(户)建筑面积×(1-已购或已集资个人产权比例)。
第七章 审批程序、资金归集管理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购房人向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统一制发的夫妇双方住房履历表及清房具结表;
(二)各单位根据购房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其购房资格;
(三)各单位提出购房申请报告按隶属关系报房改部门审定批准。
第十一条 购房人交纳首次应付款后,各单位要与购房人签订统一制发的剩余房价款分期付款协议书。协议书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写明房屋座落位置、结构等级、套型、建筑面积、实际售价、分期付款年限、每月的本金与利息、违约处罚措施及逾期加罚滞纳金额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分期付款协议书》约定的条款,认真做好成本价售房分期付款的资金归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售房收入在提留15%维修费(由省房改委商省财政厅制定使用和管理办法)和扣除评估实际发生费用后,按陕政办发[1997]40号文的有关规定归集和管理。
省级预算内单位的售房收入,集中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在建住宅项目的缺口资金和省级广厦工程。
第八章 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成本价出售的住房,其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房价款本息按期交清后,单位可将产权界定卡和房屋产权证发予购房人。
第十五条 分期付款期间,如购房人亡故或者发生意外、失踪,丧失支付能力时,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续付款,若继承人不需要住房时,由产权单位收回并负责清算;购房人在同城工作调动时,所购住房各项权益不受影响;购房人在付款期内异地调动,可将所购住房协商退回产权单位,产权单位按房改规定办理退款及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用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已购住房达到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面积标准的,原则上允许换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同级房改部门严格审定,允许以成本价换购一次。
(1)所购住房被鉴定为危房;
(2)所购住房为简易楼房(水、卫生间不到户、无厅),非成套住房;
(3)再婚家庭需调换住房;
(4)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七条 凡以成本价购买住房时,购房人须在支付购房款之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物业管理基金10元,专户储存,该项基金由房改部门另外制定管理与使用办法,主要用于住宅楼的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以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可以进入住宅交易市场交易;所得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市和批准的房改独立运转单位,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省房改委批准。
第二十条 中央驻陕单位及企业和其它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