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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植树 退耕还林大力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5
  • 【发布文号】武政[1998]119号
  • 【发布日期】1998-11-17
  • 【生效日期】1998-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植树 退耕还林大力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植树
退耕还林大力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通知

(1998年11月17日武政〔1998〕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和朱总理提出的“封山植树,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平垸行洪;以工代赈,移民建镇;加固干堤,疏浚河道”32字灾后重建的指导原则,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封山植树退耕还林大力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通知》(鄂政发〔1998〕67号)精神,现就开展封山育林、退耕还林,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市郊生态林业建设的认识
森林资源是生态环境的主体,保护森林资源,发展生态林业,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今年,我国遭受的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很大程度上与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森林资源未得到应有保护有关,充分说明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各级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封山植树退耕还林,大力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和朱总理32字灾后重建指导原则作为大事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领导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正确处理好保护森林资源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决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以实际行动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保障和促进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坚决按规定退耕还林,全面实施封山育林
一是按鄂政发〔1998〕67号文件要求,到本世纪末,对35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对25度以上(不包括已开垦梯田)的坡耕地,全部实现退耕还林还草。全市应退耕还林面积35.97万亩,已退耕还林21.97万亩,还需退耕还林14万亩,其中黄陂县6.5万亩,新洲县5.5万亩,江夏区1.2万亩,蔡甸区0.6万亩,洪山区0.2万亩。全市分三年完成退耕还林任务,1999年完成4.9万亩,2000年完成4.85万亩,2001年完成4.25万亩。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全面实施封山育林。全市需封山育林总面积为86.67万亩,其中已封48.50万亩,还需新封38.17万亩,新封对象主要是稀疏林地,灌木林地等植被尚未形成的宜林地,其中黄陂县北部山区15万亩,新洲县东部山区9.82万亩,江夏区8.73万亩,蔡甸区4万亩,洪山区0.62万亩以及6个市属国有林场。
三是因退耕还林涉及的农民口粮和经济收入问题,要帮助群众广开门路,积极妥善解决,酌情减免税费,保障退耕后能还林。
四是要认真清理有关单位及各区县、乡镇出台的各类文件和规定,凡与国务院、省人民政府通知精神相违背的一律废止。

三、大力开展植树造林
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扎实推进林业绿色致富工程,积极做好高标准全面绿化达标的扫尾工作。要根据宜林则林、宜果则果的原则,实行多树种、多林种协调发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绿化水平。山区、丘陵地区,要以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的营造为重点;平原农区要以农田防护林为主攻方向;沿江沿堤要以防浪林、护堤护岸林等生态防洪工程建设为主体;铁路、公路沿线要以建设绿色通道为目标;城镇乡村要以园林化建设为模式,形成市郊国土绿化新格局。今后我市植树造林的重点是:长江、汉江流域的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平原地区的农田防护林和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长江、汉江沿线和“退田还湖,平垸行洪”地段的防浪林和民垸速生丰产林。要加强对造林绿化工作的领导,加大生态林业建设的投入,落实省、市地方法规,保证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2-10%用于发展林业,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生态林业建设基金,确保林业资金投入落到实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植树造林种苗的生产供应工作。当前,要积极抗灾保苗,抓好以中心苗圃和骨干苗圃为主的苗木生产供应和种苗调度工作,确保今冬明春和明后两年植树造林规划的全面落实。

四、强化林地管理,严格林地用途管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法》、《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和《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组织林业、公安、监察等部门,对1994年以来批、占林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退还的要迅速退还,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对违法占用林地的,该补偿的要坚决给予补偿,该处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坚决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依法保障林权不受侵犯。凡是涉及林权问题的,都要以林权证为准,不得用其他证书来替代。已经依法核发了林权证的,不应再核发另一种权属证书;对尚未核发林权证的,无论是何林种,无论现实中采取何种经营管理形式,都要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抓紧核发林权证,依法确认其林权。要按照国发明电〔1998〕8号和鄂政发〔1998〕67号文件规定,对现有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林地只能增加,不得减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冻结各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一年。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五、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
凡采伐林木必须按照规定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禁止无证采伐或领导“批条子”、“开口子”采伐。自1999年起,全市森林采伐活立木蓄积限额由11万立方米减至5万立方米,各地调减的具体方案,由市林业局编制下达。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对森林公园的林木皆伐;5年内对封山育林区域内的任何林木禁止采伐。坚决执行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所在乡镇(场)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收购的政策。坚决取缔无证采伐、无证经营木材和无证进行经营性木材加工的单位,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木材活动,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

六、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要迅速贯彻落实《省林业厅、监察厅、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保卫绿色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坚持依法治林,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从重从严处理。对干扰、阻挠林业执法和包庇、怂恿违法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尤其要着重打击那些逆流而上、顶风作案的犯罪分子。要选择典型案例公审公处,震慑犯罪,教育群众。要重视和关心林业执法队伍建设,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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