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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38号
  • 【发布日期】2004-05-28
  • 【生效日期】2004-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4〕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最近,我国一些地区连续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大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采取综合治理和防范措施,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多发势头。
我省是能源重化工基地,各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较多。2004年以来,我省太原、运城等地也先后发生了数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给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迅速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上升趋势,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即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其特点就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在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等过程中,都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一定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确实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到重要工作议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重视健全和理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过程中,要切实妥善解决目前存在的监管人员结构不合理、危险化学品监管力量较弱、经费不足的现状。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严格禁止只顾一时的经济利益、不顾社会长远效益的违法违规建设和强行生产。
二、扎扎实实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立即开展重大危险源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4〕70号)和省人民政府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晋安办电〔2004〕3号)的精神和要求,深刻吸取近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教训,认真扎实地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企业全面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各类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督促有关从业单位对照有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查找问题,全面排查事故隐患,积极开展隐患整改。
检查及隐患排查的重点是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的总体布局,以及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状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隐患登记档案,并及时进行整改。在企业自查的同时,各职能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组织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等隐患排查;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生产工艺设备、储存设施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状况隐患排查;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同时,对企业周边防火安全距离及生产储存装置工程建筑的总体布局防火间距隐患排查;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工业卫生安全距离隐患排查;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废弃物处置隐患排查;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隐患排查;军工系统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由省国防科工办组织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的排查工作承担相关责任。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并指定部门、专人进行。对查出的隐患要依法做出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的决定,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通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向同级政府提出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建议。
三、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
要在总结前一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明确职责,认真落实《通知》中关于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的要求。安监部门对经安全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或评估等级为差而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2004年以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工艺装置为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在限期内,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培训、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质监部门对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未经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不符合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标准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对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整改结束后,由原责令停产整顿的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级政府组织并批准工商、质监、安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对以下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实施关闭:一是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的;二是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进行“三项清理”,妥善解决历史形成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因环节多,管理部门多,管理难度大,法规标准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因而形成许多历史沉积问题,错综复杂。要本着尊重历史,妥善解决的原则和谁审批谁清理、各级政府分级清理的原则,对违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程项目、破产倒闭和长期停产企业遗留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生产储存设施、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搬迁生产储存企业或周边设施进行清理。
对违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程项目的清理,主要是清理近年来未经任何审批擅自建设的工程项目、虽经审批而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工程项目、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要严格禁止先建设后审批、边建设边报批、边设计边施工等违规建设、设计、施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破产倒闭企业遗留的或长期停产、停用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生产储存设施的清理工作,要重点对遗存的剧毒化学品和存留有危险物质的气瓶、储罐、设备进行清理。清理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产权所有者进行。涉及国有资产核销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废弃处置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由省教育厅组织进行清理,科技系统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清理。
对市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要下决心搬迁、转产或关闭。因城市建设扩展或不合理规划导致企业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实施补尝或给予政策支持;因批准的临时建筑设施或违章建筑设施形成企业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规划部门负责对临时或违章建筑设施的拆除;涉及农民和郊区、企业之间先建后建缺乏统筹等复杂原因的,由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妥善处理。对现有生产储存企业,因过去没有标准,或在新标准颁布前建设的,按照现行标准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由企业进行整改,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整改或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或无法整改的,由当地政府实施转产或搬迁。
对确认需要关闭、搬迁、转产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将实施计划和企业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认真进行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加强监控管理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立即开展重大危险源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4〕70号)的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和监控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快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建立专业化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增强事故救援能力。要从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预警、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准备等方面制订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进行演练。对重大危险源要普查建档,并按照《通知》要求按时汇总上报省安监局备案。
各重大危险源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加强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监控仪表和监测报警及通信设施,并逐步形成监控系统,指定管理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制和进行跟踪监控、定期维护和加强巡检。
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设施和措施不落实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关闭。
六、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立和改扩建项目审批管理,治理整顿危险化学品工程项目建设秩序
当前,在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同时,仍然存在一些企业违规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建设,形成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现象。为遏制这种局面,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安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立和改扩建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在国家配套规章未出台前,今后凡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律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即属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设立和改扩建项目由省安监局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设立和改扩建项目由市安监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2002年3月15日),批准建设的在建项目,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清理,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企业设立和项目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补办设立和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暂停施工,由政府协调进行其它转产项目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要依法办理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环保等验收手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实行严格的审批责任制,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的建筑设施和项目建设,要合理规划,遏制乱批乱建现象。
七、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依法生产经营的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项生产活动和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大安全技术装备的投入,弥补设备欠帐,对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要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积极采用先进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改进工艺技术,淘汰陈旧老化、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工艺。
八、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各市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和资质管理。对发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依法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规生产并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6月月20日前书面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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