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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保监办关于加强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保监办
  • 【发布文号】保监京发[2002]196号
  • 【发布日期】2002-10-17
  • 【生效日期】2002-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保监办关于加强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保监办关于加强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京发[2002]196号)



2002-10-17


一、授权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承办《执业证书》部分管理工作

我办授权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利用“保险代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执业证书》的发放、注册、补办和注销等进行审查登记工作,并负责组织各代理公司完成部分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执业证书》的发放程序和管理程序

1、发放程序

各代理公司应组织申请人员填写《北京市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发放审查登记表》(表式附后),并将表格及清单事先报送给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在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后,保险行业协会将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证书》情况、是否为多家代理、是否已列入黑名单、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进行统一审核;审核通过后,保险行业协会利用信息系统生成执业证书的编号并下发给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代理公司应自行购买《执业证书》,并与行业协会协商组织打印证书工作,行业协会将对打印情况进行登记。

2、管理程序

《执业证书》注册时间为一年,在注册时间结束前一个月,保险代理公司应组织申请人员再次填写《北京市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发放审查登记表》,并报送行业协会,重新进行登记注册。

如果代理从业人员将《执业证书》丢失,保险代理公司应到行业协会办理相应补办手续。

如果《执业证书》由保险代理公司收回,保险代理公司应及时到行业协会办理该证书的注销手续。

三、有关要求

1、要求各保险代理公司对申请《执业证书》的人员严格把关,并初步审核申请人员填写的《北京市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发放审查登记表》。

2、要求各保险代理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3、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今后在开展业务时须主动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4、各保险代理公司应积极配合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应加强联系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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