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1998年11月24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当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些生产企业超计划非法生产;销售单位乱购乱销;使用单位管理混乱。特别是农村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以下简称“三小”企业),爆炸物品乱存乱放,非法购买、炒制、转卖、转让的现象更为突出,尤其严重的是一些私开矿的爆炸物品完全靠非法手段获得,这给违法分子销赃提供了方便,也是雷管、炸药等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案件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大量民用爆炸物品流散社会,又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仅今年上半年全省就收缴非法炸药237吨、雷管75万余枚,发现涉爆隐患2000余起,查处违法人员733人。为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当作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我省是能源重化工基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单位多,使用量大,涉及面广,管理不好,将会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特别是当前各项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作案报复社会,加害无辜,将直接影响到我省的国民经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把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当作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为做好此项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杜五安(副省长)
副组长: 聂海舟(省公安厅厅长)
成 员: 王作秀(省公安厅副厅长)
郑建国(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执祥(省劳动厅纪检组长)
阎逸民(省乡镇局副局长)
吕道奎(省物产集团副总经理)
元武昌(省煤炭厅副厅长)
刘占忠(省储备局副局长)
赵先和(省国防工办民用爆炸局副局长)
韩金生(省民用爆炸公司副经理)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治安处。
各地、县、乡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齐抓共管,制定目标,提出任务,明确责任,作为年终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落到实处。公安机关要健全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县级公安机关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年使用量在1000吨以上,使用单位在100个以上的要组建民爆科,所需编制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其余县要设2-3名民爆专管员,专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已经组建民爆科的要配足警力,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切实堵塞和切断爆炸物品流散社会的源头和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狠抓生产、销售、使用、储存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真正将责任制落实到主管领导、企业法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大“五大员”培训工作,坚持持证上岗。要重点督查生产企业是否超计划生产,私自销售,销售单位是否乱购乱销,使用单位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储存仓库是否安全防盗。民用爆炸器材销售企业要认真落实销售登记报告制度,基层销售企业每季度向所在县(市)公安机关报告,地(市)销售企业每季度向所在地(市)公安机关报告;生产企业、省民爆公司每季度要向省公安厅报告生产、销售情况。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堵截外省流入我省非法爆炸物品的力度,决不让其流入我省境内。对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特别是对国家定点生产、销售企业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企业法人、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处理,对公安机关监管不力,渎职、失职的有关人员必须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三、切实加强“三小”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彻底扭转管理混乱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对“三小”企业的清理工作。县、乡(镇)政府要对“三小”企业逐一检查登记,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三小”企业停供民用爆炸器材,对无证经营的私开矿,一定要果断关停,下决心堵住这一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的渠道。凡因私开矿引发的涉爆案件,除对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外,还要按照省政府(1994)94号文件规定坚决撤销当地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和部署,在“三小”企业较多的乡(镇)积极稳妥地分块分片组建民用爆炸物品服务站。各地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彻底清理整顿“三小”企业的治本措施来抓。在组建中,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以服务生产、方便生产、便于管理、从严控制为原则,制定长期计划和短期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开此项工作。服务站由县级民用爆炸器材经营部门负责组建,在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服务站时,由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布点建议,乡(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领导组负责协调县级民用爆炸器材经营部门和区域内的“三小”企业共同建站。经县(市)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并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县级民用爆炸器材经营部门负责经营,公安派出所进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服务站要按标准建立储存专库,配备专用运输车辆,提供统一购买、运输、储存服务,完善使用单位的领取、使用、清退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一定数量的爆破员和安全员,统一为“三小”企业的零散用户提供爆破作业服务,形成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清退一条龙服务。分布较分散确实难以实行统一集中储存的“三小”企业,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报县(市)公安局审批后可单独建库,并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县级公安机关要依法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服务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从严管理,杜绝民用爆炸物品流失。
各地要在1999年8月底以前完成民用爆炸物品服务站的组建工作。
四、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范围,管理民用爆炸物品
我省现行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安全等管理体制不变,各自的隶属关系不变,各自的职能与职责范围不变。若企业内部因正当原因确有必要进行改制时,应逐级上报其主管部门和省公安厅审查,在安全可靠不影响社会治安的原则下进行。
五、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仍按省公安厅与省供销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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