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吉林省
-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4〕22号
- 【发布日期】2004-05-31
- 【生效日期】2004-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4〕2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精神,为解决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省政府提出如下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为服务理念,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我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治理工作负全责,实行统一领导,各部门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2.依法治理,多种手段并行,责任追究的原则。严格按照《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不准无执法资格上路执法,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不准目测认定超限超载,不准放行未消除违章行为的车辆,不准重复处罚。同时,采取行政、经济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对治理超限超载的执法人员和超限超载单位的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3.以人为本,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适应、宣传教育和治理相结合、确保稳定的原则。实施人性化治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循序渐进。
4.专项治理和长效治理相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专项治理的阶段性成果;从源头治理入手,逐步解决“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根本性问题,形成长效机制。5.堵疏结合,真诚服务的原则。在治理过程中要为行路人、行车人提供安全、快捷、便利的交通环境,把治理过程变成为出行者服务的过程。同时,也要鼓励和保护运输企业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从现在开始用1个月的时间完成宣传发动、部署和准备工作;6月末前完成26个超限运输检测站的建设任务;年底前完成“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2005年6月末前全面完成集中治理工作;力争2年内出台省内相关政策,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省内道路运输市场全面整顿工作;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综合治理任务,从根本上解决车辆超限超载问题,逐步建立起行为规范、运价合理,开放、公平、健康、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舆论氛围
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和工作安排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及相关政策家喻户晓,形成强大的治超舆论氛围。1.省内各大新闻媒体(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要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宣传国家和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政策和步骤,车辆装载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就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发表文章,并开展讨论。省政府召开双向电视电话会议和新闻发布会进行通报、部署和动员。2.各地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标语,编辑工作简报,特别是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警示教育。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正式开展治理工作前,走访本地区一些重要的煤电等厂矿、生产企业、物流企业、运输企业、运输业户和货物运输站(场),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由省发改委、经委、监察厅、交通厅、公安厅、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法制办等部门在全省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并为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是按照国家公布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二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三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四是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2004年6月起应按月向同级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提供“大吨小标”车辆更正后的核定载质量、数据,以便交通规费征管部门及时掌握车辆载质量变化情况,准确核定车辆缴费计量吨位。
2.由省质监局牵头,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规范各汽车生产厂家的生产行为,从源头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由省工商局牵头,对车辆非法拼装、改装企业进行整顿,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没有取得报废汽车回收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或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坚决予以取缔,从汽车改装配件的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照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4.由省交通厅、公安厅加强对客货营运业户、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对超限超载违章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和驾驶人员按照《公路法》、《道路安全法》、《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和驾驶证。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在“治超”过程中,交通部门要认真负责,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纠正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职责,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但要避免对同一车辆重复处罚,要依法设置固定和临时检查站点,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固定站点要尽量结合公路收费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至(5)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两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1)至(5)种情况的认定和纠正,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6)种情况的认定和纠正。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遇有当事人拒绝签字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一是要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各地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二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但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由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按照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并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1.在国家指导意见出台后,尽快研究提出我省车辆通行费征收计量标准的实施意见,合理确定我省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车辆通行费标准确定的听证制度,以减少营运性车辆的运输成本。
2.按照国家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对现行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逐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从2004年6月起,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之前已由交通规费征管部门纠正的“大吨小标”车辆暂按原核定的吨位计量执行。“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3.抓好计重收费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由省交通厅、发改委、公安厅、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省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1.省交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准入、退出、监管机制,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促进运输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2.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我省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3.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理论和信息技术,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4.公安部门要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5.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省内、省外执法部门抄送来的我省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抓好“治超”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徐建一 省长助理
副组长:刘克志 省交通厅厅长 (第一召集人)
秦利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第二召集人)
赵玉环 省发改委副主任
姜有为 省经委副主任
贾晓东 省监察厅副厅长
王 力 省交通厅助理巡视员
成 员:关景富 省工商局副局长
赵云彩 省质监局副局长
赵世伟 省安监局副局长
李大法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马中力 省交警总队队长
2.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是组织领导,总体部署。对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对治理活动的方针、原则、措施、步骤、应急预案等作出总体部署;根据全省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召开全省或部分市州的工作会议,研究和决定治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报告我省治理工作有关情况。
二是总体协调、监督检查。按照“多方合作、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协作与配合,及时组织对各市州的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全省治理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对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上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
(1)办公室人员名单:
办公室主任:张 跃 省公路管理局局长
副 主 任:伞国才 省交警总队交通处处长
段景国 省发改委收费处
尹 克 省经委交通处处长
李俊周 省纪委纠风室副主任
周晓龙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刘 炜 省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赵晓敏 省公路管理局党委副书记
成 员:杜春晓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
张 炫 省质监局监督处处长
叶德福 省安监局法规处处长
赵旭东 省政府法制办指导监督处处长
张瑞霞 省交通厅监察室主任
张业岩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王晓兵 省交通厅征费局副局长
杨廷华 省交通报社社长
联络员:赵晓敏(兼)
(2)办公室职责:
①在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超限超载治理各项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
②负责收集、统计、汇总、分析全省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相关信息,定期编写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情况简报,并及时向各级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③加强与全省各地的协调、联络,及时解释、解决各地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举报、投拆等信访事件。
④负责承办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根据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起草有关文件,并做好有关会议的筹备工作。
⑤负责并指导全省各地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工作。
⑥协调、承办其他有关事项。
3.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1)省交通厅及交通部门的主要职责:
指导全省交通系统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负责超限超载治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与公安部门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治理,并参与其他成员单位组织进行的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配合省政府法制办落实公路设施保护相关法规;承担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省公安厅及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指导全省公安系统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责超限超载路面执法和相关的治安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特别是在车辆牌证管理上提供服务和严格把关;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3)省发改委的主要职责:
指导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同省交通厅对现行车辆通行费和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以及车辆多轴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的政策措施;负责打击借机哄抬物价的行为,确保治理期间社会物资价格的稳定,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4)省工商局的主要职责: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做好汽车改装企业的整顿工作;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5)省质监局的主要职责:
指导全省质监部门落实国家制定颁发的《道路汽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标准;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6)省安监局的主要职责:
指导全省安全管理部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7)省政府法制办的主要职责:
负责有关法律和政策问题的咨询和解释;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8)省经委的主要职责:组织汽车生产厂家对车辆“大吨小标”问题进行吨位恢复和整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进行整治;协调其他运力,组织做好治理期间重要物资的运输工作,确保物资供应;负责规范汽车生产厂家和运输企业依法经营行为,完善运输市场体系。
(9)省监察厅的主要职责:
指导全省监察机关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对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执法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督电话:0431―8902162、5633607。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并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好本地区各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二)进度安排
按照全国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结合我省实际,从2004年5月中旬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4年5月中旬至2004年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制定。在此期间,省交通厅、公安厅要完成人员培训、治理超限超载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第二阶段从2004年6月21日至2005年1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10日9时起,全省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为确保全省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省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工作组,赴各市州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市州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各地区在此之前,要做好自检,并进行总结。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地区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同时各市州按照要求,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重复收费。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2.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各市州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各市州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一名联络员,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省交通厅负责编印《“治超”工作简报》,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定期向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问题涉及其他市州的,还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市州通报,以便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此外,省和各市州还要向社会公开本地区超限超载治理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3.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各市州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在日常治理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也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引导运输业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特别是要组织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公安部门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4.从2004年5月中旬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在国家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期间恢复吨位的“大吨小标”车辆,交通规费征管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的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5.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以卸载为主。对车辆第一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及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及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本意见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实施卸载要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由省发改委核定。此外,交通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6.交通、公安等执法人员,在处理超限超载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无论程序还是实体均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处理处罚要规范,出据法律文书,处罚时必须开据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所得必须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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