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1998〕89号1998年11月30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最近,一些有车单位和个人逃缴、拒缴、抗缴交通规费,甚至污辱、围攻、殴打交通征稽人员,严重影响和干扰了缴费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内需,拉动全省经济增长,特通知如下:
一、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到当地征稽机关及时、足额缴纳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客(货)运附加费。
二、对拖欠、偷、逃、拒缴交通规费的行为,征稽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征稽机关对不按期缴纳交通规费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不因征稽机构变动和征收形式的改变而终止。
三、对妨碍、阻挠交通征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交通征稽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支持交通征稽工作,及时解决征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交通征稽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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