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深圳市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深府办[1996]21号
  • 【发布日期】1996-03-09
  • 【生效日期】1996-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深圳市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深圳市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深府办(1996)21号一九九六年三月九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及时掌握我市劳动力供给与需求、就业结构与失业状况,现决定从1996年起对劳动力失业问题定期进行跟踪调查。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组织领导。由“深圳市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作为此项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的“深圳市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设在统计信息局内),负责组织协调定期进行的劳动力调查登记、数据处理及结果公布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下列单位抽调:市统计信息局3人、计生办2人、公安局1人、计划局1人、劳动局1人。调查期间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各区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本区的调查工作,并做好人员培训、经费筹集工作。

二、关于方案制订。劳动力调查制度具体方案由调查办公室牵头,统计信息局、计划局、劳动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制订下发并落实执行。样本的选定与指标的设计既要同国际体系有可比性,又要较客观地反映深圳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经费来源。调查经费主要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并按各区的工作量下拨各区,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解决。市劳动力调查制度所需经费由调查办公室按年度做出预算报市财政局核拨。

四、关于调查工作安排。深圳市劳动力调查要作为一种制度,今后每年的人口计划执行情况调查考核的样本点就是劳动力调查的跟踪样本点,调查工作按本通知精神开展。1996年先按半年一次进行调查,以后每年调查次数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