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关于 实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收费明细册制度请示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关于
实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收费明细册制度请示的通知
(赣府字[1994]411号1994年12月3日)
现将江西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收费明细册制度的请示》批转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收费明细册制度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了制止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将经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汇总成册,拟从199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收费明细册》(以下简称《收费明细册》)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都为持《收费明细册》人。
二、凡按规定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费用的单位,在收费时必须按《收费明细册》所列项目和标准收费,在该册上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金额,并由收费人签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和举报,各级个协组织有权出面干预,各级政府要及时处理纠正。对有禁不止,强行超标、超范围收费和乱摊派的,要追究领导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三、各级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都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国家观念。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金,依《收费明细册》上缴各项费用。
四、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的社会性收费,如注射防疫针、灭鼠、集贸市场或居民区的打扫卫生等收费,按社会统一的标准执行。但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设项目,提高标准。
五、各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要经常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纳税及交费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为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江西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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