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 《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
《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
(冀发〔1998〕31号1998年12月25日)
现将《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市)要将此条例翻印至乡(镇)、村。
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新体制,促进农村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神,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建立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新体制,就是要通过健全村级民主管理组织体系和民主管理制度体系,规范村级工作管理、个人行为和各项制度的运作,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二章 村级民主管理组织体系
第一节 党支部(总支、党委)
第三条 党支部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和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支部对村级民主制度建设负领导责任;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督促落实民主管理制度,教育党员模范遵守,制止、纠正侵犯村民和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支部在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
(一)坚持集体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村内大事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二)每季度至少向党员报告一次工作,要广泛听取党员村民的意见,接受党员和村民监督;
(三)党支部和支部成员都要建立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接受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政府指导。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要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的决议;
(三)落实村务民主管理各项制度;
(四)负责日常村政村务管理;
(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
(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二)村民委员会要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都要制定任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
(三)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半年向村民代表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三节 村民会议
第九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的召开由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村民代表会提议研究确定。由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2次。
第十条 村民会议有权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村民代表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讨论决定村政村务重大事项和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对本村村务享有最高决策权,村民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必须由参加会议的村民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的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四节 村民代表会
第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村民代表会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是村务决策、监督组织。村民代表会由村民民主推选的村民代表组成,一般5户至15户推选1名代表,村民代表中要有适当比例的党员和妇女代表。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的条件和产生。
(一)村民代表的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公道正派,热爱集体,关心群众,有群众威信。
(二)村民代表的产生:根据村人口规模,按居住范围或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代表。村民代表报乡人大备案。村民代表的撤换须经选区选民同意或由村民代表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三年,村民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若干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的主要职责。
(一)代表村民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
(三)向群众宣传村民代表会决议,并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决议;
(四)广泛搜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五)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事程序。
(一)由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
(二)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议事内容由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提前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征求村民意见,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三)村民代表会要做好文字记录;
(四)村民代表会决议必须由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民主选举制度
第十九条 民主选举要坚持公开、直接、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等原则,充分体现选民意愿。
第二十条 党支部的选举要严格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选举工作条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村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组织成员由村民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节 民主决策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民主决策的内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村级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三)村政发展规划;
(四)乡统筹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五)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六)村所得利益的使用;
(七)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八)村集体经济和村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建设承包方案;
(九)村集体土地及各业的承包经营方案;
(十)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一)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民主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管理;
(二)社会治安;
(三)村风民俗;
(四)婚姻家庭;
(五)计划生育;
(六)粮食定购;
(七)农民承担的费用及劳务;
(八)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九)水电费收缴;
(十)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民主管理的办法。
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村民会议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民主管理的内容,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规定明白,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六条 民主理财制度
(一)村内年度收支计划、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
(二)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权限,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
(三)健全财务监督制度,村内所有收支票据,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审核;
(四)乡农经站、县以上农经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
(五)在所有权、经营使用权及收益分配权不变和自愿的基础上,可实行村有资金乡代管。
第四节 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村务公开。
(一)公开的内容:1、财务收支;2、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3、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4、村所得收益的使用;5、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6、村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及建设承包方案;7、土地及各业承包经营方案;8、宅基地的使用方案;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及实施情况;10、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11、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12、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防雨的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采取发放明白纸等辅助形式加以说明。
(三)公开的时间:村务公开根据内容和需要,坚持每季一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随时公开。
(四)公开的程序:公开的内容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整理,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方可公开。每次公开后村委会要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答复、解决村民提出的问题。
(五)公开的管理。市、县两级要建立村务公开的检查制度,乡、村要建立村务公开档案,保证公开真实、及时,群众满意。
第二十八条 民主议政日制度。
(一)民主议政日以村民代表、县乡人大代表和老党员、老干部为主体,村民自愿参加,一般一年两次,分别在1月和7月进行,也可根据本村实际,自行安排;
(二)民主议政日由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
(三)由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通报工作情况;
(四)与会村民就村内有关工作进行评议和质询;
(五)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明确答复。
第二十九条 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一)民主评议村干部由乡(镇)党委组织,由村民代表、本村县、乡人大代表、党员代表参加;
(二)民主评议村干部采取村两委班子成员述职,代表测评的办法进行;
(三)测评结果作为对村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两年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给予警告,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由乡(镇)党委提请按有关程序予以调整;
(四)民主评议村干部一般一年一次,可在每年1月份评议上年的情况。
第三十条 财务审计。
对村级财务要严格实行专项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年终审计制度。审计工作以农经管理部门为主,村民主理财小组应积极配合,必要时也可吸收审计部门参加,审计结果要向群众公布。审计出的问题要认真查处。
第四章 村级工作管理规范
第三十一条 村级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村党支部是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以及其他组织的领导核心;
(二)村民代表会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政村务的决策监督权;
(三)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负责,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的决议,负责村务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干部民主施政守则。
(一)坚持党的群众路线,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
(二)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农村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认真做好分管工作;
(四)在公务活动中不徇私舞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办事公道,廉洁勤政,带头遵纪守法;
(六)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增强团结,严禁搞宗族派性活动,严禁压制群众和对群众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 村民行为规范。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政议政,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的决议,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认真履行村民义务;
(三)增强集体观念,维护集体利益,关心、热爱集体;
(四)敢于监督,勇于同侵犯民主权利、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服从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严禁搞宗族派性活动;
(六)讲文明、守公德,争创遵纪守法文明户,争做社会主义的“四有”新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条例》行为的惩处。
(一)对侵犯党员、村民民主权利,违反民主管理制度,情节轻微的,要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对正当行使民主权利的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3、有意阻挠有选举权的人参加选举的;4、违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5、有其他严重侵权行为,破坏民主管理制度的。
(三)对村级组织侵犯民主权利或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群众有意见的,乡、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责令改正,确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不履行村民义务的,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村红白理事会、禁赌会、道德评议会等组织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要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六条 干部岗位培训。
(一)以县乡党校为阵地,对村级干部进行岗位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其中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由县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其余干部可由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邓小平理论、党的方针政策、法律知识、民主管理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文化科技知识等。
(三)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学历教育。
第三十七条 村民教育。
(一)建立村民教育制度,每个村民每年参加学习、接受教育的时间不少于5天。
(二)村民教育主要是党的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科技文件教育等。
(三)村民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可由村民小组组织,也可由村民代表组织。要做到教育时间、教育内容、教育组织三落实。
第三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监督和检查。县级党委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主抓这项工作,乡镇党委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二)各级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负责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本条例实施工作的具体指导。
(三)各级党委组织、宣传部门要重点抓好农村党支部的建设,搞好农村干部、党员培训。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好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和民主选举工作。
(五)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要抓好农民负担和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搞好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
(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负责对严重侵犯党员、村民民主权利、破坏民主管理制度案件的查处和廉政建设。
(七)各级各部门都要为推行村级民主管理创造条件,乡(镇)党委、政府要支持村干部依法施政,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共河北省农村工作部解释。原颁布的《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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