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关于在国营商企业 实行“四放开”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关于在国营商企业
实行“四放开”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6月28日吉政办发〔1991〕26号)
省商业厅《关于在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四放开”试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商业企业中进行“四放开”试点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政策性较强,难度较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并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协调动作,根据试点内容制定出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以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于在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四放开”试点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国营商业在经营体制、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当前国营商业企业的体制和机制仍还存在许多缺陷,影响着企业的活力,不利于市场的发育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关于“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适当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范围,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适当加大改革份量的要求,为了探索进一步搞活企业,搞活流通,促进消费品市场的繁荣活跃,推动我省商品经济更快发展的路子,拟借鉴重庆市的作法,在国营商业系统部分零售企业、饮食企业开展经营、价格、用工、分配“四放开”的试点工作。
一、“四放开”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放开:在搞好主营业务的同时,企业可以根据设施、资金、人员素质等条件,适当扩大经营范围,除专营、专卖和国家指定单位经营的商品外,其余商品都可以经营。有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兼营部分重要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对服装和部分小商品的进货,必要时可以采取现金结算方式。
(二)价格放开:除国务院及中央各部门管价的少数重要商品外,其余商品的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按价值规律和当地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定价和管理。
(三)用工放开:企业内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保留原所有制身份)。按劳动合同规定,实行双向选择,职工有权辞职,自谋职业;企业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辞退职工。企业的富余人员应尽量在企业内或系统内消化,内部消化有困难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享受待业保险。企业内部人员调配,可以打破干部工人界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择优上岗,内部可以实行待业制;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定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有权自主招工,在劳动部门指导下,面向社会,择优录用。
(四)分配放开:企业的收益分配要贯彻国家、企业、经营者、职工四兼顾的原则,首先保证完成承包上缴税利基数,然后对企业留利部分按照规定比例分配。企业有权自主选择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或百元销售工资含量包干等分配形式。无论选择哪种形式,都有充分的内部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企业可自行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增加工资的时间、对象、方法等,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对个人分配部分要体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企业经营者、中层干部和一般职工的分配数额要保持合理比例。试点企业分配给个人部分,要按章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企业的奖金税可适当放宽。
二、试点的作法
试点的范围和试点单位的选择,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和前扶管理区行委自行确定。各地应选择领导班子素质好,改革意识强,经营设施和管理基础较好,承包经营责任制较完善的企业进行试点。在此同时,为了探索搞活批发的路子,全省选择5-7户批发企业进行“四放开”的试点,具体企业由商业厅同各地协商确定。
时间安排:六月份完成准备工作,七月份起步,明年一月检查总结。
组织形式:试点工作总的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商业厅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各地区和有关县(市、区)商业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研究实施。
三、需要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商业企业搞“四放开”试点,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政策性较强,难度较大,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方面紧密配合,协同动作,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有试点任务的市县商业行政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敢于探索,精心组织,下力量把试点工作搞好。
(二)有关部门应从各自的职能出发,为试点企业提供宽松的环境。经济综合部门应确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如果试点中的某些作法与现行政策规定发生矛盾,要帮助企业研究解决办法;纪检、监察、审计等执纪部门要为改革试点工作“保驾护航”。
(三)试点企业要加强各项管理工作,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实行“四放开”试点企业在政府的行政干预相对减少、企业自主权明显扩大的情况下,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自觉发挥主渠道作用,防止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特别是在搞好主营业务、制定商品价格、遵守财经纪律、保证服务质量等方面,要通过健全制度,提高人员素质等途径,切实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保证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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