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 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
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1998〕28号1998年12月29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中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精神,坚定不移地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下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
(一)全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在人财物等方面与各级粮食局彻底脱钩,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运行体制。在本粮食年度内(1999年3月底以前)原则上维持以乡(镇)粮站(库)为单位的现状不变。是否以县为电位成立粮食收储公司或联合销售公司、要存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试点,由各地从实际出发分散决策。
(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切实转变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要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保护价常年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措施。采取多种形式方便农民售粮。要坚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收购粮食,不压级压价。坚持户交户结、不代扣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企业坐收坐扣农民售粮款。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以征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跨乡(镇)收购粮食,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坚持顺价销售,不得发生亏损。如因违反顺价销售原则低价亏本销售。发生新的亏损,农业发展银行可按规定不予贷款。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节约流通费用,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各级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特别是监督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和不得压级压价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保护农民的利益。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创造有利条件。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粮食销售价由独立核算的粮食收储企业根据顺价销售的原则自主确定。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超储库存费用标准,并将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利息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以利企业正常经营。经审计等有关部门认定购财务挂帐,按国务院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停息。
(四)各地要结合这次企业分设、机构调整,大力整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领导班子,坚决清除腐败分子,撤换不称职的负责干部,把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的充实到领导岗位。特别要注意选拔和配备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并实行定期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度。要逐步建立企业负责人适当交流和轮换制度。
二、建立各级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
(一)要彻底打破粮食财务“大锅饭”体制,严格按照“米袋子”专员市长州长县长责任制的要求,按粮权所属分级承担粮食财务责任。在应由省级财政负责的补贴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后,如再发生亏损,一律由地市州县负责。严重亏损的,专员、市长、州长、县长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说明。各级政府要把国有粮食企业的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体系。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证下岗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帮助他们寻找新的就业门路。
(二)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督促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超储库存和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到位。对地县财政拖欠、截留储备粮油、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不到位的,由省财政在下拨款项中予以抵扣。
(三)各地要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拓展粮食销售市场,建立产销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自愿组建联合销售公司,降低销售成本,发挥联合优势。要引导和规范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合法经营。各地要按省人民政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农业发展银行要按有关规定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调销贷款,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其它粮食经营企业的正常粮食购销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
(一)要切实加强县乡两级政府对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责任。在各级政府的统―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职责,依照《 粮食收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粮食、物价、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县及县以上有关部门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规范粮食批发经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湖南省粮食批发准入暂行办法》,对本地现有的粮食批发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具备条件的由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粮食批发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办理《营业执照》。对原已登记注册但经重新审查不符合批发经营条件的,要取消相关的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对清理中发现无照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全面整顿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私营粮食加工厂,严格检查企业的粮源。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的原粮只能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进,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农民收购,不得向集贸市场购买。乡、村干部不准向农民收粮抵交提留统筹款,已收的粮食必须送交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台帐制度.购进原粮和销售成品粮要如实登记作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检查加工企业的粮源,凡不能出具国税部门印制的销货发票或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销货发票以及进出粮食数量、品种不符的,一律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无证无照从事粮食加工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实行顺价销售
(一)顺价销售粮食必须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顺价销售价格的具体制定办法,由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研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作价办法,自行确定粮食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
(二)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和销售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其销售价格必须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与邻近地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价格大体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同时必须办理好营业执照和批发许可手续。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粮食,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垫付收购款,委托方要及时向受委托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预付收购资金。国有粮食企业原则上核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加权平均价,加上委托代理费用和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购结算价。
(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陈化粮,必须经粮权所属的政府批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鉴定。陈化粮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确定。陈化粮销售主要用作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粮食。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按粮权所属由同级财政负责补贴;企业周转粮由企业计入商品削价损失。
五、确保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一)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保证收购贷款的及时发放,并在新粮登场之前发放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支持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在当前市场粮价低、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对顺价销售回笼的货款,除按规定收回其贷款本金及应付的利息后,其余部分要留给企业作经营资金。
(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后,不再经营附营业务。原有附营业务企业和新分离后成立的附营业务企业,其所需贷款由有关商业银行供应。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附营业务企业的健康发展。
六、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价格
各地要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粮食收购价 格。为保护粮农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省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粮食收购价格,具体事项由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研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七、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一)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强化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改革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粮食部门领导干部的交流和培训,建立起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队伍。各地要选拔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岗位。地、市、州、县粮食局长可以在本地区、本部门内或在同级不同部门之间进行交流,具体交流原则和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粮食局研究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级组织实施。各地要抓好粮食部门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三)各级粮食局是同级政府的粮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管理和行业指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政策的贯彻落实。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已进入关键时刻。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统一步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坚定不移地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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