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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8]94号
  • 【发布日期】1998-12-21
  • 【生效日期】1998-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 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
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8〕9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增创开放新优势,推进广州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建设,在加强能源、交通、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投资硬环境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的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营造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良好环境。加强税外收费的规范管理
1.加快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改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实行“收缴分离,票款分开”的办法,规范收费行为,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缴费。市物价局与市外经贸委、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要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制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个口子”收费的新的具体衔接办法。
2.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和稽查。
由市物价局负责编制全市统一的《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手册》,列明市各有关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计费标准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等,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收费手册》每年第四季度调整、公布,有效期1年。对凡未列入《收费手册》的收费项目(国家和省当年新规定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拒付。所有收费收据均须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票据,其余票据一律无效。
3.全面清理、整顿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的保证金。
按照省物价局粤价〔1998〕1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整顿垄断行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垄断行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对中介服务机构要重点解决强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偏高、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收费混乱等问题;各类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环节检验,不得向企业收费;行政机关一律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挂靠各级行政机关的审计所、会计所、评估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最迟在1999年底前与行政机关脱钩。
市物价局按照《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金管理办法》,全面清理各种保证金,凡违反《办法》规定自定保证金项目的一律取消,标准过高的要降低,重复收取的要合并,收取保证金手续不规范、不完善的,要及时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制止以收取保证金等名义巧立名目乱收费。
4.坚决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关于治理“三乱”与加强收费管理的规定。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的贯彻意见(粤发〔1997〕16号)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违反《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严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抵押金。坚决杜绝任何涉外单位和人员向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索取不正当利益。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代外地有关部门征收各种费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5.切实减轻企业费用负担。
认真贯彻中央1998年6号文件精神,由省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上缴中央和省的外,涉及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从1999年开始,3年内原则上减半收取。
对在我市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科技开发机构,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5年,免征“国家对中方职工各项补贴”;对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30%土地使用费。
由市各级政府直接出资聘请、或由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境外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关部门不收取有关境外人员就业调配费。
不得向企业分摊应由工业区、加工区或有关部门、单位负担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因天灾造成外商投资企业厂外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供电设施损害,当地管理部门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维护费。

二、营造依法办事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6.提高行政和执法水平。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侵犯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7.加强保护知识产权。
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处理侵权的单位和个人。
8.妥善处理涉外案件。
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涉外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及时查处涉外治安案件。凡是涉及到外商起诉的经济、民事和行政纠纷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标准,都要积极受理,并尽量缩短办案期限;加强对涉及外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外商申请的行政复议及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要依法立案审理。
9.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权检查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防止多头检查,杜绝违规的重复处罚。凡确属案件侦察和治安问题需要到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凡是需要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活动的行政部门,非紧急特殊情况,要提前1个月向“市外资工作联席协调会议”通报。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要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得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外商生活秩序。
10.完善市外商投诉办公室的投诉、协调、监督功能。
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内设的广州市外商投诉办公室,要建立和健全接受、处理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工作制度,使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并定期向“市外资工作联席协调会议”汇报有关的工作情况。市各级有关部门都要各司其职,明确接受和处理外商投诉的负责人,与市外商投诉办公室形成接受和处理外商投诉的网络,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依法协调,解决争端,调解纠纷,取信于民。对协调解决无效的,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依靠法律手段解决。
11.进一步制订涉外服务的地方性规范管理办法。
由市府法制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组织制定新的涉外服务的地方性规范管理办法。近期,要制订有关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对外商投诉的管理办法等。

三、营造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增强对国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
12.扩大对内开放。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内各地来穗投资办企业的若干规定》,加快对国内投资者的开放,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13.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选择符合国家资质管理规定的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职业、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办理业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险种外,任何保险机构不得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投保其他保险项目。鼓励外商兴办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业务,按国家规定发展合资合作的会计、审计、法律咨询服务。
14.鼓励外商投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
允许外商采取参股、控股(国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除外)、联营、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投资参与企业重组。对外商承包、租赁本市企业,实行与境内人员承包、租赁企业相同的政策。对外商购买本市企业,凡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的,该企业实行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同的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内外的产品加工、装配业务,从事加工贸易。
15.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非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有关部门在审批时予以核准;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内销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对经确认为“技术先进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限定内外销比例。对引进新品种,从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限定内外销比例。
16.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发展。
对符合贷款原则的企业给予信贷和融资的支持。对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法融通资金。放宽企业出口商品计划管理,凡属市管的出口商品计划,由市主管部门直接安排给企业,并逐步对配额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17.落实好供水、供电方面的国民待遇政策。
各级(含区、县级市及镇)的供水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水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大宗工业、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的用电收费与当地国有企业相同性质的“标准电量”收费实行相同标准(外商投资企业参与集资办电的有关政策可继续实行)。供水、供电部门计划内停水、停电,要按照服务承诺要求提前公布、通知。除危及电网安全或违反规定欠水电费不交外,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水、停电。
18.进一步加大打击走私工作力度。
把反走私斗争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深入持久地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维护广州对外开放的形象,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必须继续抓好打假责任制的落实,突出重点,加强协调,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四、营造精简高效的服务环境,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19.进一步规范行政。
实行公开政策、公开办事内容、公开服务程序、公开办事人员的“四公开”行政服务公示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市各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按照《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做好相关的审批工作。并根据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逐步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各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切实履行有关管理职责,并按照《广州各有关管理部门服务承诺条款》的要求,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形成高效、廉洁、规范的行政和服务机制。
20.妥善解决外籍人员子女入学问题。
对驻穗未成年外籍人员的就学,按照《广州市未成年外籍人员就学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市教委和有关部门应依法支持和管理在穗举办的国际学校。
21.妥善解决境外人士换领机动车驾驶证问题。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境外人士,需要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直接到广州市公安局车管部门办理有关申请、交费、复考和领证手续。市车管部门要与上级公安机关共同努力,尽快设计和实行境外人员可以使用的外文试卷进行交通规则考试。
22.强化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和协调功能。
按照穗府〔1994〕69号文要求,继续为外商提供各项咨询和指导、介绍合作伙伴和投资项目,受理和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业务,完善为外商提供的“一条龙”服务。凡与外商投资企业有直接联系的政府各主要管理部门,都要在该中心的“外经一条街”设置办事“窗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事务,建立联络员制度。各部门对外商投资的一般事务要授权“窗口”即时办理,重大事务由“窗口”接受送回主办处室办理,尽快办完后交“窗口”回复外商。
23.加强与客商的沟通和联络。
由市外经贸委代表市政府,委托我市在境外设立的“广州商贸中心”、招商办事处、有实力的驻港澳及国外企业或其牵头成立的联络中心、商会、协会,负责与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大公司、重要客商加强联络交往,跟踪相关项目的推进,提供有关方面的服务。市外经贸委、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外办、台办、侨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拓展对外联络渠道,加强与驻穗外国商社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外大财团、跨国公司、大企业的联系,定期组织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恳谈会等。市有关单位要积极营造良好的信息环境。推进互联网工程,完善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对外招商宣传系统、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系统,让外商可以快速查询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管理机构设置、整体规划、招商项目、办事程序和规章、企业名录等。
1999年6月底前,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外宣办牵头,会同市建委、市旅游局督促落实在涉外商场、宾馆、商业区、重要旅游景区、重要交通(包括市区的“十二大出口”)站点、会议中心等场所设置中英双语引导标志,方便外商工作与生活。由市建委、市交委负责加强对市区出租小汽车司机的文明经营教育,并且最迟在2000年底前组织完成普及100句外语会话培训。

五、营造流动畅顺的人才环境,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充足的人才及相关的服务
24.落实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引进人才的相应政策。
在广州市实际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值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型企业,需从市外引进本市紧缺急需并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外商投资企业报市外经贸委、市人事局审批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常住户口手续,免缴城市增容费。
25.为进入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才提供良好服务。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档案可挂靠在中国南方人才市场或其他可办理档案挂靠的人才机构,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事宜。
属广州生源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非广州生源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且属广州生源紧缺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属广州接收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到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由企业提出用人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到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等人才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档案挂靠在上述人才机构,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给予办理入户广州和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大中专毕业生,电大、夜大、业大、函大、职大毕业生到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可通过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等人才机构办理人事档案挂靠和聘(录)用干部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26.努力提高涉外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涉外单位要通过与国内外专业院校、国际大公司、港澳有关机构的合作和我市驻外企业的有利条件,普遍进行外语、国际商贸基础知识、国际交往礼仪、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加快培养一大批业务精、政策水平高、熟悉国际惯例的涉外工作人员。有计划地在市直单位、各区和县级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选派年轻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大学本科以上管理人员到国外集中培训,学习有关国际经贸理论知识。

六、营造安全文明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
27.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坚持不懈开展“严打”斗争,强化“110”电话报警服务网络功能,增强快速反应能力,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落实群防群治等各种防范措施,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确保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人身、财产安全。
28.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活动,推动创“三优”、军警民共建等群众性的创建活动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拓展,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市民的综合素质,深入开展扫除黄赌毒斗争,净化社会风气。

七、加强领导,建立改善投资环境的监督管理机制
29.各级领导要切实抓好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工作。
树立开明、开放的形象,做好有关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与广大干部职工一起,坚决贯彻落实近年国家、省和市的各项有关政策规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断提高广州投资环境的整体素质。
30.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
强化监察机构的职能,发挥各类监督人员的作用,定期对各行政机关和有关事业单位勤政、廉政及遵守服务承诺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督促落实。对我市违反职业道德和服务承诺制度的人员,有关部门要及时加以教育、纠正;对情节严重者,要会同党组织按照党纪、政纪以及《 行政监察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本规定第4条特别是其中的各项“严禁”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各级执纪执法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依法依纪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会同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经贸、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举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认真查处。对于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绝不姑息。对违反本规定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故犯、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31.建立“广州市外资工作联席协调会议”制度。
每月由市政府分管对外经贸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联席协调会议”。其主要任务是:协调解决外商投资重大项目的有关问题;分析、解决投资环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协调、解决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计划和情况。
32.建立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制度。
各级政府外经贸部门要将本辖区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分类,由各级政府领导成员定点联系,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3.建立法规政策说明制度。
对新公布的重要法规及有关政策,由市外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以法规政策说明会等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传达、解释和说明。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十分重视对外宣传工作,促进外商了解广州、投资广州。要编写文字和制作音像宣传资料,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宣传广州文明发展史、投资环境的改善情况、投资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蓝图等。市外宣办继续配合做好我市在境外举办的招商引资、经贸展览的宣传工作。
34.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在本规定自颁布施行之日起60日内,市直属各有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的服务承诺条款抄写或印制,张挂在办公室显眼的位置。同时,由市府办公厅负责统一把各单位的服务承诺条款编印成册,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基层单位,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和基层单位办事与监督。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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