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蔬菜产销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蔬菜产销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
(1985年2月12日)
根据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大中城市蔬菜要逐步放开的精神,我市蔬菜产销的改革,应从蔬菜产销特点和南京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取消统购派购,取消指令性计划,实行定议结合(定六议四),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通过改革要求做到:蔬菜供应充沛、质量鲜嫩、品种多样、价格合理,群众满意。
一、稳定菜地面积
菜地是蔬菜生产的基础,也是保证南京市二百多万人吃菜的关键。近几年,我市菜地每年都在以二千亩以上的速度递减。因此,现有菜地面积必须加以控制。菜地必须种菜,菜农要种好菜,菜地不得荒芜。确需变动菜地(如改种其他作物或挖鱼塘等),由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凡属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的蔬菜基地,均不得随便乱占乱用;因建设必须征用的,应严格按市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交纳新菜地建设费。
乡镇企业,包括乡、村与城市联营的企业征用菜地的方法,将另行规定。今后如要增补菜地,应有计划地向郊县地区发展,开辟二线蔬菜生产基地。
区、乡、村都要对菜地实行有效的管理。
二、进一步稳定、完善菜区生产责任制。
我市现有以统一经营、联产到劳为主的多种形式生产责任制对于调动菜农的生产积极性、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对于有效使用已经建成的现代化生产设施起积极的作用,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各郊区如需变动生产责任制形式,必须尊重队情民意,让群众自己选择。不强调一个模式,不搞一刀切。
各乡、村要认真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对种苗、植保、粪肥、机耕、喷灌、塑料大棚、上市等,实行统一管理和安排,建立责任制。
三、取消指令性生产计划,实行蔬菜合同定购和议购议销相结合的购销政策。
已经下达的一九八五年蔬菜生产、上市计划,改作指导性计划,由各生产队结合自己的情况,因地制宜,安排种植。
青菜、大白菜、萝卜、冬瓜、四季豆、豇豆、蕃茄、黄瓜、腌雪菜等品种,由市蔬菜公司与菜区的村和生产队签订定购合同:定品种、数量、质量、上市时间、价格水平,实行有奖有罚。在合同定购数内(允许上下有百分之十的幅度),由蔬菜公司负责包收、保价,对超合同部分,由市蔬菜公司实行保护收购。全市定购总量掌握在二亿八千万斤(约占上市总量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农商双方协商决定,除定购品种外,其余品种都实行议购议销。
对一些适宜腌制、速冻加工和其他小品种的蔬菜,根据需要,农商双方也可签订定购合同。
四、允许菜农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
凡实行蔬菜定议结合和上市蔬菜通过蔬菜批发交易市场收购或成交的生产队,原有对菜农的各项优惠待遇不变,经过批准进入乡镇企业工作的菜农,仍可享受菜农待遇。对要求自由种植、自由上市的菜农(应予允许)以及不种菜的,相应改变粮、油等各项优惠待遇。
此项工作由市蔬菜局、粮食局商定办法,共同整顿,具体办理。
五、菜区要坚持各项“补菜”措施。
各乡、村要合理安排种菜劳力,调整好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乡镇,坚持“以工补菜”,增强对蔬菜生产的自我调节能力。
为了减轻蔬菜生产成本过高的负担,对实行定议结合的生产队,按蔬菜实种面积由市和区、乡每年每亩给予三十元补贴。年终对蔬菜生产好、上市好的生产队给予奖励。
六、拓宽流通渠道,建立蔬菜批发交易市场。
现市蔬菜公司所属各蔬菜购销站一律改为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各菜队、零售菜场、有证商贩、集体伙食单位、饮食服务单位都可以进场交易。各蔬菜生产队也可同菜场、厂矿企、事业单位挂钩,采取直线供应的方法。
为了认真办好蔬菜批发交易市场,由产、供、销三方参加成立管理委员会,研究和管理产、供、销工作。
蔬菜批发交易市场要积极开展吞吐业务和批零业务,在以经营蔬菜为主的前提下,可以兼营其他副食品业务;要认真做好贮存、运输、信息等各项服务。
为了方便生产队卖菜,要加速蔬菜交易市场的延伸和建设,逐步实行落地收购,落地成交。
七、搞活蔬菜价格。
为改变蔬菜价格背离价值的不正常现象,一九八五年蔬菜购销价格水平比一九八四年提高百分之二十。按照“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作价原则,凡属于定购合同以内的蔬菜,均由市蔬菜公司按合同价格收购,要减少等级,拉开等级质量差价;对于百分之四十议购议销的蔬菜,在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实行随行就市,议价成交,多数品种的蔬菜“有底无盖”,少数品种的蔬菜“有底有盖”。因菜多成交不了的,市蔬菜公司要积极帮助推销,生产队也可以自行销售或由蔬菜公司给予保护收购。
八、蔬菜公司要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经营好蔬菜并开展综合经营。
市蔬菜公司是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桥梁和纽带,要充分发挥国营主渠道作用,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合理安排并使用好国家每年给予的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购销倒挂和保护价、淡季及因灾害从外地调菜等),运用价格的杠杆作用,通过外采、推销、贮存、加工等手段疏旺补淡,调剂余缺;要及时、准确地掌握生产、上市动态和传递市场信息,做好直供衔接等服务工作;做好大中专学校的蔬菜供应。蔬菜公司及各批发交易市场要建立经营承包责任制,改变吃“大锅饭”的状况,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九、零售菜场必须积极经营好蔬菜,可以兼营其他业务。
零售菜场经营的蔬菜,根据菜场的具体情况,如年销售量达到前三年平均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给予减免营业税的优惠。零售菜场除向批发交易市场进货外,可以自采自销,也可以与生产队直接挂钩进货。
菜场在经营好蔬菜的同时,允许扩大经营范围,可以跨业经营,但不得改行、不得撤并。
菜场内部要划小核算单位,要全面推行承包到组、承包到人的经营责任制;菜场要努力改善经营管理,营业员的报酬要与经营成果和服务质量直接挂钩。鼓励他们出摊设点,流动供应蔬菜。
凡经营好的先进菜场,年终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设立区蔬菜办事处,编制六至八人,实行市、区双重领导,市以领导业务为主,区负责其它工作。蔬菜办事处主要工作是协助政府和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的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浦口、大厂区可根据本区情况,自己确定。
十、加强对蔬菜产销改革的领导。
蔬菜产销改革工作涉及面较广,工作量较大,市、区、乡、各级组织要有专门班子、专人负责,抓好改革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统一思想认识,统一行动,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都要根据这次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领导,共同做好我市蔬菜产销改革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