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国资律师事务所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国资律师事务所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1999年1月15日)
各地、市司法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的律师事业有了快速的发展。目前,全省共有律师事务所247个,其中国资所207个,合作、合伙所40个。国资所占84%,合作、合伙所占16%,国资所在我省占主导地位。根据司法部关于国资所的产权界定应“本着有利于律师事业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律师积极性,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界定国资所资产,划清国有资产、事务所法人资产和律师个人资产的份额”的要求,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把国资所建设成为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名副其实的独立事业法人。现就我省国资所的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行清产核资。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国资所全部资产进行清理,采取查账,清点实物等方法对国资所从设立到98年底的所有资产进行核查登记造册。在核查中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接受赠与、调拨的财物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对实物和账面数清点情况不符的,查明去向,列入备注;在核实资产的基础上,进行价值重估,核实资产的价值量。对98年的收支要进行核实,凡属98年的收入和不应列入98年的支出,均应按规定进行调整,以保证收支的真实性。通过财产和收支的核实,核定国资所净资产的实际数。
二、界定国资所国有资产。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资所现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具体方法:
(1)凡经费实行全额和差额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其积累的资产原则全部界定为国家所有。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并没有借款的律师事务所,其积累资产30%归国家所有,70%为事务所的法人财产。法人财产在本所存续期间不得分割。
三、产权界定后,国资所要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司法行政机关代行监管权。
四、对国资所要求全资续办国资所的,在产权明晰后,各国资所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增强政策观念,确保国家税收及时上缴,确保年检、注册费、管理费、会费的交纳,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了进一步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国资所签订保值增值合同,保值增值率应不低于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五、对要求改为合作、合伙制的国资所,由国资所提出改制方案,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国资部门批准后实施。对要改制国资所的国有资产,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具体情况由司法行政部门同改制所签订合同,全部或部分以长期借款、租用或融资租凭形式租给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继续使用,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收取租金或还本付息方式逐年收回国有资产。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融资租凭费标准一般应能够补偿融资租赁财产价值。
六、几项具体要求。
(1)对国资律师事务所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铺开,原则上在1999年6月底全部结束。
(2)在对国资律师事务所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各国资所对现有资产不得隐瞒、随意处置,不得私分,更不能借机滥发钱物和突击购买物品,如有违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国资所有权制度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对国资所采用符合本地的运行机制。凡全资续办国资所的现有的各项政策应继续予以保留。
以上实施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总结积累经验。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望及时报省司法厅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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